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张景勇)“各级政府部门在决策之前,常常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但即使如此,因为决策不科学导致惨重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与决策前忽略‘不可行性研究’有密切联系。为此,凡是重大决策,不仅应该而且必须进行‘不可行性研究’。”全国政协委员苟建丽建议。
苟建丽委员提出,要充分认识“不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可行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找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使决策更具可行性,以减少或者避免损失。“不可行性研究”是决策论证不可缺少的有机部分,是坚持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如何进行“不可行性研究”?苟建丽委员提出具体建议,实行“不可行性研究”应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不可行性研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凡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诸如居民住房拆迁、农民土地征用等,都应进行“不可行性研究”。
苟建丽委员说,要扩大“不可行性研究”的社会参与度。上述事项在进行“不可行性研究”时,为保证“不可行性研究”真正发挥作用,不但要邀请赞同者,更要邀请“怀疑者”和“反对者”,要扩大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做到“集思广益”。实行“不可行性研究”还应该有配套的制度和机制,要建立“不可行性研究”的监督机制、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该有两个方案。一个是‘可行性方案’,一个是‘不可行性方案’,经过充分论证,最后再决策。”苟建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