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见习记者詹耘)昨(7)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成都市中级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成都市锦江区原“三办”主任朱宇的上诉,维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分别判处朱宇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退回贪污受贿所得赃款53万元。
“吃”钱
据悉,朱宇系成都市锦江区原住房解困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办公室、危房改造办公室(下称“三办”)主任。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朱宇任锦江区“科技创业园”工程招投标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让成都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冯家族(另案处理)中标。冯为感谢朱宇,于2002年元月初将40万元现金转账到朱宇提供的账户上,朱宇提取并占为己有。
2003年6月,朱宇在担任“三办”主任期间,同智彦公司经理吴剑西(另案处理)共谋,以实际未建设启动的耿家巷项目为由侵吞公款260万元,并将其中160万元占为己有。2003年9月因“三办”接受区审计局审计,怕事情败露,朱宇同吴剑西伪造购房协议,将260万元变换成购房订金,并于9月12日主动将247万元划回“三办”账上,但余下的13万元公款至今尚未退还。
领刑
2004年12月1日,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伙同他人侵吞公款人民币260万元,虽退回了大部分赃款,其行为也已构成贪污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朱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朱宇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0万元,贪污所得仍未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3万元,合计53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朱宇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