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列车上强奸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刑2年,缓刑3年。
被告人刘某,男,蒙古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某武术学校在校学生。因涉嫌抢劫罪2004年10月26日被逮捕。今年1月11日,铁路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未遂)向铁路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4年10月12日19时40分许,在沈阳开往上海的190次旅客列车7号车厢内,见到相邻卧铺2号中铺的女旅客许某正在睡觉,便产生强奸许某的想法。被告人刘某趁车厢内旅客较少而且邻卧铺上又没有其他旅客之机,爬到许某的卧铺上,掀开许某盖的被子,拿着水果刀对许某说,“别说话,到上铺去,否则就扎死你。”被害人许某在去上铺的过程中挣脱后并报案,乘警将刘某抓获归案。
在审理中,被告人辩称没有抢劫钱财的目的,而是想强奸许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从被告人犯罪和作案目的以及犯罪过程分析,其不具有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的故意而是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故而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未遂),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以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根据犯罪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不属于抢劫犯罪未遂等情节,做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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