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 黄珊 李朝涛)继今年2月广州国投原董事长许智因受贿、玩忽职守在广州中院受审后,昨天上午,国投副老总钟强被指控挪用公款、受贿两宗罪,出庭受审。庭上,钟强爽快承认自己确实受贿承包商150万港币;但对公诉机关“挪用公款3000万元经营房产谋私利”的指控,钟强力陈六大理由,予以否认。
钟强,今年58岁,广州人,大学文化。案发前,钟强任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州国投)副总经理。2003年底,钟强被刑事拘留;去年1月被逮捕;去年12月底被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业内人士介绍,作为一家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大型国企,广州国投在1997年金融风暴后一度沉寂,目前正艰难重组。
控罪一 受贿150万港币在港置业
经查实,1996年,国投副总经理兼广州国信大厦建设办公室主任的钟强伙同国投属下的企业——香港越信隆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卓刚,共同收受承包国信大厦冷气工程的香港世高工程公司董事梁某贿赠的港币80万元,两人将款平分。1997年,钟强后先后两次收受梁某送的港币70万元;并笑纳当时承包国信大厦装修设计工程的广州集美组室内设计工程公司总经理林某送的“工程好处费”港币40万元。用这些受贿赃款加上自己贷款,钟强与人在香港合购了价值600多万元的商铺。去年,海珠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钟强的同案人卓刚有期徒刑。
2003年底,钟强被查出有受贿嫌疑,被广州纪检部门“双规”。当年12月29日,钟强主动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坦白了自己的受贿行为。
被告态度:强调受贿未影响工程质量
昨天在法庭上,针对检察机关的受贿指控,钟强爽快承认。但他反复强调,自己受贿并没影响到大厦的建设工程质量;其辩护人也声称,钟强一直是被动接受佣金,且国信大厦至今仍是优质工程,请求法院考虑他认罪态度好,对受贿罪予以轻判。
控罪二 挪公款三千万开房产公司
检察机关还指控:1995年3月,广州国投所属的广州国信经济咨询服务公司(下称国信公司)将人民币3000万元借给香港人阎某开的番禺泛威房地产公司(下称泛威公司),期限1年,阎某拿自己在香港开的威升投资公司做保证,并提供抵押。债款到期后,泛威、威升两公司都无力还债,威升公司便向广州国投提出将借款转化为投资(即“债转股”),国投同意了这个方案。但钟强在“债转股”过程中,并没执行国投的决定,而是与阎某和卓刚商定收购阎某所有的另一实业——香港万利亚洲公司,以此控股威升公司。
1996年5月2日,钟强和卓刚未经国投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收购了万利亚洲100%的股份,其中钟占60%股份,卓占40%;同日,两人又以万利亚洲的名义收购了威升公司60%的股份,钟、卓、阎分别担任威升的董事。公诉人强调,事后,对用公司资金在海外投资一事,钟强一直未向广州国投领导汇报和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指控称,1996年7月和12月,身兼国投副总、国信公司经理、投资公司经理数职的钟强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代表投资公司和国信公司与威升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加洲花园”和“万江大厦”的合同。两合同名为开发,实为借款。之后,钟强又在没按广州国投规定办相关投资呈批手续的情形下,决定从投资公司划出人民币1800万元、从国信公司划出人民币1200万元,用于威升投资的两楼盘项目做营利活动,以谋取私利。
随后的1997、1998两年间,钟强和卓刚、阎某利用威升公司董事的身份,每人每月在该公司领取25000元董事“袍金”,其中钟强领取“袍金”共计30万元港币。
公诉人指出,综观上述案情,钟强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未经公司法律室审批合同、违反公司规程的情况下挪用公款营利,数额巨大,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律师辩护:明知是巨债怎可能挪用?
对挪用3000万巨款的指控,钟强一直持否认态度。昨天,他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辩解理由做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一是,钟强明知威升公司欠国投本息共计3800万元人民币必须归还,如果万利亚洲是他个人的公司,他将背上至少1000万元的债务,钟强明显不可能为自己揽上一屁股债。可见钟强没有挪用公款的动机;二是,大量证据表明,国投公司对持股威升是批准和知情的;三是,对于两个楼盘的投资,国投公司不仅批准和知情,项目所有款项更是在监管下和工程实际需要时才按规程划出的,国投公司始终对其所有的3000万元享有掌控、支配和收益的权利。至于30万元董事“袍金”,最终进了卓刚的账户,钟强未牟一分私利。
最后,律师用一个问句结束辩护:“与钟强实施同一收购行为、并最终获得‘袍金’的卓刚现已判刑,但都没有被指控挪用公款罪,钟强怎会构成挪用公款呢?”
昨日庭审持续了5个小时,法庭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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