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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郭奔胜、李亚彪、胡作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不少司法界代表在思考:构建和谐社会,司法审判工作该做些什么?
近日,新华社记者分别采访了参加两会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代表,三位代表集中谈到的一个话题就是,司法调解,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
蔡彰代表:古人强调“和为贵”,我们这个民族是不愿意找官司打的
古人强调“和为贵”,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调解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实际上我们这个民族是不愿意找官司打的。
在法官眼里,除了一部分重大刑事案件外,许多案件从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就要求既解决矛盾,又使双方不致于破裂,还能和谐共处。一些案件判决后,双方成了仇敌,好朋友也反目。两个企业本来有很好的经济联系,因为一场纠纷最后中断,这种情况经常出现。运用司法调解,可以把原有关系继续维持下来,不致于矛盾加剧,关系僵化。这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吉林省司法调解工作开展得较早,现在全省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50%以上,基层达到70%。
我思考过,司法调解在适用范围上,广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宽。比如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但这实际上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方面进行调解也可以探索。此外,对于一些案件的执行,也可以引入执行调解的理念。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如果属于自诉或是家庭内部矛盾问题,或是原告征得被告谅解,尝试进行调解也未尝不可。
张启楣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法院岂能只是“坐堂问案”
说起调解,我想先讲一下司法审判的目的,我们审一件案子,就是为了把谁送进监狱、送上刑场吗?
当然不是,这是一种破坏性的想法。上面那些都只是手段,我们的真正目的是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与和谐。能审则审,如果能调,为什么不调呢?
我国的调解工作有良好的传统。建国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曾对诸暨枫桥派出所的调解工作批示肯定,形成了“枫桥经验”,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缴。民事纠纷,没有必要全都拿到审判桌上,争个鱼死网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重新认识和推广“枫桥经验”有着重要意义。
过去一段时期,人们曾对司法调解有所忽视,认为法院就是“坐堂问案”“开庭审判”,只讲法律效果,可应有的审判效果却没有达到。个别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矛盾没解决,申诉不断。
从浙江省法院掌握的信息看,案件有80%都在基层法院,而基层的很多案件都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有邻里之间或家庭内部的纠纷,有“张三家的猪吃了李四家的庄稼”之类事情,如果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反而皆大欢喜。
浙江省高级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和法官,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全省法院系统一年平均接32万起案子,几年来有60%的都是通过调解结案的。
公丕祥代表:“用好司法调解 缓解‘诉讼爆炸’”
司法调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可以降低老百姓的诉讼成本,防止了财力、精力和人力的大量消耗,让群众用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获得司法公正。同时,法院也应该看到,调解在便民的同时,也为法官们减轻了负担,有利于法院缓解“诉讼爆炸”的压力。
无论是从百姓层面,还是从法官层面,降低了诉讼成本,就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从表面上看,可能一个案件调解的时间没有判决短,因为调解需要反复做工作,把当事人双方由对立一步步化解,取得共识,尽管所用时间可能长,但是一般不引起上诉、再审,一个审级就可以解决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反观有的案件虽然判决得很快,可是此后一审、二审甚至多审,终审不终,成了“马拉松官司”,效率低,弄苦了当事人,惹急了法官。
分流审判压力,还可以把司法调解与社会大调处机制结合起来。江苏省去年调处解决的纠纷共有30多万起,成功率达到97%,带来的效果就是各类涉诉涉法的案件明显减少。法院与社会大调处机制接轨,探索的是司法调解社会化的路径,形成司法调解与社会大调处良性互动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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