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全晓书)中国第二大河流黄河目前正面临水资源短缺、防洪形势严峻、水质和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问题。出席此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代表认为,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黄河开发和治理的专门法律——《黄河法》。
“通过《黄河法》,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可以统筹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地区、部门之间的利益,解决在黄河治理、开发、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人与河流的和谐发展。”李国英说。
他认为,《黄河法》应着重解决黄河水资源入不敷出、防洪形势严峻、水污染日趋严重和水土流失遏止不力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作为孕育了华夏文明的母亲河,黄河以仅占全国2%的河川径流量,支撑着全国12%的人口和15%的耕地的发展。近年来,由于气候变暖、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加之水资源管理粗放,致使水资源供求关系紧张,黄河多年发生断流。目前,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已高达70%,远远超过国际上公认的40%的警戒线。
“通过制定《黄河法》,可以明确划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沿黄地方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等各方在水量调度、节水管理、水费征收等方面的具体事权,完善黄河水量分配、调度及监管等各项制度。”李国英说。
同时,他指出,由于泥沙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和长期以来工农业生产超量引水,黄河下游河床显著萎缩,过洪能力急剧下降。而黄河的防洪体系还存在堤防质量差、滩区与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滞后、防洪责任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使防洪在今后长时期内仍为隐患。
“《黄河法》可将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投资保障、调度运用与维护保养体制纳入法制化轨道,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可以得到规范细化。”李国英说。
此外,他认为,《黄河法》还应健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机制,并确立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法律地位,规范各种开发建设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的监督管理。
他指出,通过立法加强流域管理,国内外都有成例可供借鉴。英国有《泰晤士河保护法》,美国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国内则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因此,制定《黄河法》应该是能够办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