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郭奔胜、李亚彪、胡作华)调解好还是判决好?近20年来,这个争议在法院系统一直是热门话题。其实,调解和判决都不是目的,它们都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一种方式,更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方式。
因此,这个答案很简单,哪种方式能达到这个目的,就采用哪种方式。
在审议高法工作报告的讨论中,关于“司法审判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成为一些法律界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等人认为,评判一个法院、一个审判庭、一个法官是否公正,其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在民事审判上第一个标准是“息诉服判”。只要当事人接受法院判决,同时接受调解方案,不上诉、不申诉、不上访,就可以将其定为“公正”。不“息诉服判”不能说是不公正,但“息诉服判”就可以认定为公正。第二条标准叫“广泛认同”,在不“息诉服判”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是否公正,就需要以此为标准。“广泛认同”指的是只要能够得到上级法院、人大、媒体和社会的认可,就可以认定为“公正”。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能够“息诉服判”,个别案件需要以“广泛认同”来衡量。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代表认为,衡量“效率”的标准也有两条,一条叫“尽快结案”,另一条还是“息诉服判”。一天结案总比两天结案效率要高,但是如果不服判,导致上诉、申诉,就会引发另一法律程序,“效率”就体现不出来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浙江省高级法院调研室主任叶向阳说,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调解应该是很关键的。一方面当事人心里的怨气得到了释放;一方面有一部分案件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双方当事人确实需要继续合作,这时候法官就要进行引导,争取调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李国光代表说,调解工作是司法为民的很好途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去年全国有470万起民事案件,其中31%是通过调解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