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一任务的提出,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也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为我们紧紧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也为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正高效的司法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每一项建设,都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都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
第一,为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与保障,维护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我们通过全部的司法审判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平等参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总之,可以通过我们的审判活动,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司法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支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没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就不可能诚信友爱、安定有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是一句空话。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也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如果司法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难以实现。可以说,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坚决抵制和克服人情、关系、金钱、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各种干扰,认真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提供司法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司法的调节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到现在主要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职能已经从以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通过我们的司法审判活动,可以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不同主体之间、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和诉求得到协调和维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在这样一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
第四,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司法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和谐社会,既是是一个发展的社会,也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没有发展,和谐社会就会失去生机活力,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安定祥和,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司法来不断提供有力的保障。要通过我们的全部司法活动,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依法调解社会经济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总之,要通过我们的审判活动,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很长历史过程,需要全党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保障者,又是主力军。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平、公正司法水平,深入做好新形势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李道民系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