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自然本性驱动下,包庇犯了罪的子女是否统统有罪?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成义等31人昨日联名提交议案,要求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包庇不危害国家安全或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者的直系亲属应减轻或免除处罚(3月10日《重庆商报》)。
其实,我国历代多部律法中都有“亲亲相隐”的规定。所谓“亲亲相隐”也称“亲属容隐”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表面上,“亲亲相隐”看似一种悖谬的法律规定,但其本质却恰恰反映出深厚的人文底蕴和思考。因为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和当事人亲情关系的维系,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当然是国家利益第一,不允许掺杂任何亲情因素;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保证血缘亲情纽带免于崩裂似乎更具切身利益。家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本单位,是人们走向外缘社会的先天性架构支撑。“亲亲相隐”显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是丈夫犯罪妻子窝藏,兄弟犯罪姐妹包庇,儿子犯罪父母资助逃亡天涯。当犯罪者被缉拿归案时,妻子、姐妹、父母亦因窝藏、包庇、作伪证等罪行锒铛入狱。在这一类案件中因为亲情而使自己身陷囹圄不能不说是株连的另一种表现形态,当我们面对孤儿寡母艰难度日的情形,面对老弱病残无助的眼神,面对因父母均入狱而无力交纳学费的孩子流落街头,甚至成为犯罪的后继者等现象时,我们是否应当反思呢?
为此,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对包庇不危害国家安全或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者的直系亲属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符合亲亲相隐的伦理原则。况且一部良法、一个健康的法律体系应当是符合人性的。“亲亲相隐”这一符合人性基础,符合大多数公众道德价值观的制度,一旦被法律所确认,刑法对人的关怀就将又上一个台阶,正如古人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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