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权随时查验身份证吗
城市存在大量流动人口,诱发犯罪高发,加强社会管理应该赋予警察随时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陈旭表达了这个观点。之前,他已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取消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前提条件。
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于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既然是这样,为什么陈旭代表仍然要提出这条修改建议呢?对于他提出的几个理由,笔者且一一分析。
一是认为身份证是社会管理的工具。陈旭代表说,我认为身份证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实现社会管理的一种工具,也是老百姓办事的一种身份证明——那么,身份证是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呢?身份证记载着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个人信息,这些都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范畴,是否出示当然属于公民的私权的范围,因而,既然作为一种公民权利,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就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给予限制,而不能无限制地剥夺。
二是认为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陈旭代表说,城市人员大量流动,犯罪高发,警察查验身份证有利于社会管理;过分严格限制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权力,容易造成警察对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弱化等等——其实,为加强社会管理,现行的规定并非无所作为,首先,通常警察能讲出嫌疑的理由,就能行使权力;反之,如果连一点理由都不需要讲就查,那极易让警察滥用权力;其次,法律还规定了“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就给警察能查验身份证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况且,我们还要说,法律在打击犯罪时也还要保障人权。
三是认为随时查验公民身份证不会侵权。陈旭代表说,身份证不是公民基本权利,所以不会侵权——我们姑且不说在没有限制条件下查验身份证本身是否侵权,就是在查验身份证时也会伴生侵权。例如,3月6日晚上,在北京站急着赶火车的张先生,因名字中有生僻字,警察在检查身份证时用了近30分钟才在电脑内找到这个字。由于耗时过多,张先生最终没有赶上火车。请问,耽误张先生上火车的损失谁来赔偿?此外,如果忘记带身份证,在没有任何嫌疑情况下,能否滞留盘问呢?如果不能,那查验身份证有什么意义;如果可以的话,公民的人身自由如何保障不受侵犯?记者调查装修工人杨群时,他就说:“我们穿得很差,警察一看就知道我们是民工,有些地方警察专查民工,穿得体面的问都不问。警察权力再大了,会不会因为忘记带身份证把我们抓走呢?”
四是相信警察不会滥用权力。当记者问道:“没有相应约束,会不会发生警察滥用权力的行为呢?”陈旭代表说:“我相信,警察查验身份证绝大部分都是执行公务。”——然而,先哲早就告诉我们:“不受监督的权力易滥用,绝对的权力易招致绝对的腐败。”法律从来都是以“人性恶”的角度来设计和防范的。所以,仅仅以“相信警察不会滥用权力”是不可靠的,对于警察查验身份的权力也是要有约束的。
我认为,陈旭代表提出应该赋予警察随时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的议案,是走入了一个为打击犯罪而应当无限扩张公权的误区。杨涛 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