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到底应提高当庭宣判率,还是增加案件调解率?两会上,张汉英代表和陈鹏飞代表提出了迥然相反的看法。
张汉英代表提出,当庭宣判的比例低,容易让当事人误解案子背后有问题。张鹏飞代表提出,有的案子不管怎么判,当事人都不会满意,还是多调解好。
面对这个小小的口舌“官司”,且听首席大法官肖扬怎么“裁定”:“能调解结案当然好,但调解不成当判也要判,法院的重要职责就是判案。关键是要实事求是,不能搞一刀切。”
这位首席大法官的意思很明了:对于调解率我们不能定指标。
因此,代表们关于宣判率要提高还是调解率要增加的争论,显然有了结论: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何止调解率不能定指标,其实,任何司法、执法办案活动,都不能定比例、下指标。
无论调解还是宣判,数字比率只能成为办案情况的客观反映,但一旦为利益趋动,就会成为利益指标;一旦成为司法政绩、好大喜功的风向标,就会扭曲社会公正。
就拿调解这一环节而言,如果法官重判决、轻调解,就会导致不愿调、不会调;如果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率,即会带来违法调、强迫调,因片面提高调解率而违背公正审判的原则,出现张汉英代表所怀疑的暗箱操作、审判不公的现象,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
越是对法治寄予期待,人们要求司法公正与正义的呼声越高。
万鄂湘委员说,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客观规律,其最本质要求是客观中立。
司法领域过去一直存在着“审判活动行动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司法权力地方化”倾向,法院人、财、物依附于地方的行政体制,也给基层法院附加了一些不符合司法本质的额外负担,如下达五花八门的业外指标:招商引资指标、创造就业岗位指标等。还有的递来“关系”指标、“条子”指标。甚至有地方要求基层法官参与拆迁、承担修建沼气池等,不一而足。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全国政协委员李汉宇认为,这是程序公正的保障,有利于廓清司法权力和其他权力的界限,保证司法中立性、公正性,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司法审判务求以法为本,以业为精,任重道远。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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