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陈敏杜宇)针对近年来“村官”贪污挪用公款案愈来愈多的现状,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一些代表建议,在大力支持农村事业发展的同时,也要加大对“村官”的监督力度,让中央的惠农“阳光”直接照到农民身上。
一刘姓代表告诉记者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郑州市高新区石佛办事处大里村村主任金某自1999年开始,利用职务之便把村里的征地款、土地补偿款等上千万元公款与自家的钱“混”在一起使用,结果通过贪污、挪用和侵占等方式,把200多万元公款变成私钱。去年下半年,当地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没有个人财产30万元。
据介绍,去年上半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职务犯罪大要案78件,其中犯罪主体为“村官”的有12件,占15%,同比上升趋势明显。某村主任挪用案涉及金额高达2200万元,成为该省去年查处的挪用案件中案值最大件。重庆市政法机关去年做的一项调查也证实这个现实,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村官”腐败已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举报占到总量的70%左右。
一些代表指出,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已使一些村级经济从原来封闭、单一的农业生产转为开放的多渠道经济形式,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位于城郊区域的农村由于土地价值的提升和集体企业的发展,资金流量大大增加。而另一方面,一些村干部由于法治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产生“升官发财”的思想并牟取私利。
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陈忠林代表认为,虽然“村官”不是官,但他们直接跟群众打交道,如果不及时制止发生在他们身上的腐败行为,不仅会直接损害百姓利益,而且伤害群众感情。他说一方面要培训“村官”,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让他们“不愿贪”也“不敢贪”,切实维护老百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