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3月8日,各代表团召开全团会议、分组会议,结合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3月4日重要讲话,审议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代表们一致拥护胡锦涛同志的讲话,认为讲话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的四点意见,对于制定好、贯彻好反分裂国家法具有重要意义。普遍表示: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宪法赋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长期以来,我们为此作了不懈努力。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台独”分裂势力加紧推行分裂国家的活动,日益成为两岸关系发展的最大障碍,成为对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的最大现实威胁。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十分必要的。王兆国副委员长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说明,对起草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指导原则、立法宗旨和草案的主要内容讲得很全面、很清楚。草案表明了我们坚持和平统一的一贯立场和最大诚意,同时体现了全中国人民坚决反对“台独”、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9日召开会议,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逐一进行了研究,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总的来看,草案已经成熟,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的说明中明确讲到,党的十六大关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的论断,表明了我们对台工作的原则立场,受到全中国人民的拥护,建议本法对这一原则立场作集中、完整的表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上述意见,将草案第二条表述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外国势力不得干涉。”有的代表提出,本法作为国内法,处理中国自己的内部事务,规定“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比较恰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上述意见,将这一款修改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
三、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有的代表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两岸居民往来”修改为“两岸人员往来”,理由是:“人员往来”的含义比较宽,既包括个人往来,也可以包括社会团体所组织的人员往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上述意见,将这一项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草案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种情势,其中第三种情势是“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有的代表提出,作为一种“情势”,将上述规定中的“条件”修改为“可能性”,可以更好地表明,只要和平统一还有一线希望,我们就会进行百倍努力。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上述意见,将这一条中的“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修改为“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
五、有的代表提出,草案中有两条关于采取非和平方式的规定,第八条是实体性规定,第九条是程序性规定,将这两条并为一条,作为两款,更加简洁明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上述意见,将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并为一条,修改为:“‘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根据有的代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此外,对有些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法律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认为,这些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在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已经反复、慎重研究过,以不作改动为妥。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共10条,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