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人大代表、汕尾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蒋海鹰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我国《婚姻法》。
蒋海鹰指出,现行《婚姻法》仅限定4种情形的受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除此之外的情形,受害当事人无法请求损害赔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加害当事人的某些行为也会对受害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例如,婚姻一方当事人吸毒、赌博恶习不改,以及通奸、嫖娼、婚外同性恋、婚外生子、婚内传染病、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因一方的过错造成他方不育等等,可能比一般虐待、遗弃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更大。
不仅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可能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这些侵权行为如果法律不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制裁,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其损害不能获得合理的补偿和抚慰。
因此,她建议补充、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在该条之后增加规定:“(五)其他重大侵权或过错行为。”
对话
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范围过窄
蒋海鹰认为法律条文难操作导致法官裁量权过大,易产生腐败
人大代表蒋海鹰提交议案,建议加大婚内无错方向过错方索赔范围,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与其对话。
现行法律条文太局限
记者:您提出修改婚姻法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初衷是什么?
蒋海鹰(以下简称蒋):我家去年换了不少保姆,请的都是当地的潮汕妇女,我发现好几个人都是遇上婚姻问题。比如其中有一个遇到的是老公赌博的问题,原来这位女士与老公一起做生意攒了一些钱,可是老公后来迷上了赌博,把家里赚的钱全部拿去赌,赌完了又去借钱还打人。老公老是不改,她很痛苦,开始也想离婚。
可是按照现行《婚姻法》,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不离至少男方还有个房子给她住,而且他们现在欠的债是要夫妻共同承担的。我们《婚姻法》涉及到赔偿的四条里面就没有涉及到“赌博”和“吸毒”等这些项目,我觉得这个法律不够全面,要求损害赔偿范围太窄、太局限。所以建议加上第五个条件“其他重大侵权或过错行为”。
“重大侵权过错”可有灵活司法解释
记者:您觉得“其他重大侵权或过错行为”显得太笼统呢?
蒋:不会的,因为重大的侵权或者过错行为是没有办法一条条具体描述出来的,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它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更新,如果用这样一种概括的方式来表述,一旦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当法官判案的时候就可以用司法解释来灵活解释这一条件,从而使要求损害赔偿范围更广一点。
记者:据了解,您的这个议案中还提到了“无效婚姻的补偿”的一些情况?
为什么又删除了?
蒋:当时我提出“将因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遭受损失的,无过错当事人可要求进行赔偿;由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损害赔偿,应是参照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处理”。后来我翻到《民法通则》里面规定无效行为可以申请赔偿,如果再增加一条这样的法律,可能就显得重复了。不过《合同法》里面就有一条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我认为如果在《婚姻法》里面也加上这样一条也无可厚非,而且更加便于操作。
现行婚姻法难于操作记者:您认为《婚姻法》中还有其他不完善的地方吗?
蒋:挺多的,比如举证难、过错大小问题、赔偿标准、赔偿里面赔偿的量难以统一限定的问题,尤其是精神损害比较难以鉴定等等,这些都是现行《婚姻法》比较难以操作的问题,这样容易给法官太大的裁量权,容易产生腐败。《婚姻法》刚修订不久,没有必要进行大的修订,但可以在实践中逐条完善。
■观点
赞成扩大赔偿范围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邓丽
妇联从大的原则上赞成保护更多受损害方的提案,但如果这个建议能从司法解释上得到解决比较可行。
扩大赔偿不符合法理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
目前《婚姻法》的条款对于婚姻赔偿采用的是侵权责任,但依法理来说应属于违约责任,这在法理上就已经存在争议。
损害赔偿需兜底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专家巫昌祯
这是一个早该修改的条款,其他条款中,都有类似“其他重大过错行为”这样的涵盖更广的兜底条款,但在《婚姻法》46条中并没有出现。
■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王冰凝 王文香 张剑锋 张太凌 赖颢宁 王景轩 佟佳熹 陶春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王冰凝 除署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