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清明记者罗暄)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不单由检察机关“说了算”,作为普通公民代表的人民监督员也能行使“把关权”。昨日,记者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5名人民监督员对该院一拟不起诉案件(微罪不诉)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并独立评议表决。此案是该院首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
2005年1月,犯罪嫌疑人涂某(男、41岁、系巴南区某派出所民警)身为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重庆渝海建材厂无有效证件并非法开采碎石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反规定审批炸药给该厂,致使该厂在非法使用爆炸药过程中,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
案件侦查终结后,经公诉部门审查、研究,认为涂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由于多因一果,责任分散,涂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涂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并将《拟不起诉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提交该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正式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会同一名人民监督员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都四庆、周志坚、周虹等5位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把关”。
近日,承办检察官向5位人民监督员介绍了该案案情,出示了主要证据,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人民监督员的提问进行了认真解答。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一致同意公诉部门的处理意见。目前,该决定已报上级检察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