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3日,达渝高速公路发生惨烈车祸,一辆桑塔纳轿车与前面行驶的农用车相撞,造成轿车驾乘人员3死1伤。事后,死者亲属联名将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渝高速)及农用车驾驶员、车主告上法庭。两年来,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死者亲属们正在焦急地等待第三次判决结果。
一场车祸毁了三个家庭
2002年8月23日21:30,郑兴勇(本案死者)驾驶川S25881桑塔纳小车从成都返回达州,汽车途经达渝高速公路33公里处时,与唐福超驾驶的川S16938车相撞,造成当场死亡3人重伤1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桑塔纳小车彻底报废。
这场突如其来的惨剧,彻底改变了三个家庭的生活。3名死者均是家庭的主心骨、顶梁柱,他们的孩子当时均未成年,而死者的父母都已七八十岁。
交警认定追尾车辆负全责
2002年9月9日,达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下达了公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郑兴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唐福超无责任。
对这份责任认定书,死者亲属表示不服,申请重新认定。2002年10月28日,达州市交警支队作出该事故的重新认定,维持第一次的认定意见。
亲属质疑“达渝高速”不作为
交警部门的两次责任认定,死者亲属认为有失公允,他们发现交警部门规避了这样一个问题:川S16938作为农用车,是谁放行让其进入高速路的?
死者亲属的委托代理人向记者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中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根据达州市农机管理所提供的《机动车档案》,川S16938的车辆类别属运输拖拉机。很显然,该车是非法进入了高速公路。代理人说:“作为业主单位,达渝高速理当为所有驾乘人员创造安全的行车环境,它应该知道农用车进入高速路的后果,你收取了10元钱的过路费,等于默许了农用车的非法进入。这种违背‘办法’的不作为,是造成这起车祸的主要原因。”
2002年11月15日,死者郑兴勇、陈仁、唐来安的亲属联名向达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判令第一被告达渝高速、第二被告川S16938车主及驾驶员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69040元。
“相信法律期待公平”
2003年,达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并于4月29日作出判决。该判决书认为: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准确、恰当;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定后果,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4年8月30日,达州市中院受理本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达县法院第一、二审判决,发回达县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这三个家庭都在等待三审判决结果。他们说,经济赔偿只是一方面,关键是要讨一个公道,“我们相信法律期待公平”。
记者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