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郭佳本报记者袁勇实习生杨为为
新都人肖全帮人砍树时不慎从树上掉下,将腿摔断致残。事发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肖全便将树的主人告上了法庭,称自己与树的主人是雇佣关系,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而树的主人则称与肖全是承揽合同关系,事先还支付了砍树费,故肖全摔伤一事与他无关。记者昨日获悉,彭州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伤残赔偿案。
49岁的肖全是成都市新都区农民,他在去年2月7日接到一单“生意”,为彭州市致和镇农民徐秀砍树。在砍树的过程中,他不慎从树上摔下,导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事发后,肖全在医院治疗了40天,徐秀垫付了治疗费5000余元,并到医院进行了护理。肖全出院后,认为他在为徐秀砍树过程中摔断腿,徐秀应按照工伤对他进行赔偿。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肖全遂依法向彭州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2785元。
徐秀认为,肖全为自己砍树受伤是事实,但他已支付了80元工钱,双方建立的应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肖全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目前,彭州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律师说法
双方系雇佣关系雇主应赔钱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认为,本案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原告与被告发生的是雇佣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如果双方是雇佣关系,雇主应对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是承揽关系,订作人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肖全在徐秀的要求下,对其所购买的树木进行砍伐,受被告的监督、管理。因此,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雇佣关系。在此期间,肖全摔伤致残,徐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
雇佣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约定给付酬金;受雇人则需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订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