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3日讯(记者王娟实习生王颖通讯员陈树同杨振环)目前,省城不少饭店、餐馆在店堂内悬挂“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否则拒绝服务或加收“开瓶费”。对此,历下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指出,此类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据工商人员介绍,年前,省城市民刘先生从国外归来,几个同学在经十路上一家饭店为其接风洗尘。上菜后,刘先生从包内取出了一瓶国外带回的洋酒,让服务员开瓶,服务员却说,酒店规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否则另加收100元的开瓶费。几人听后,认为加收开瓶费不合理,遂与酒店吵闹起来,接风宴不欢而散。
近日,退休老干部王先生与从外地回济的三个子女到酒店吃团圆饭。结账时,酒店吧台服务员指了一下“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说,王先生自带了三瓶白酒,另行收取开瓶费120元。王先生一家不想让这顿团圆饭吃得不高兴,最后只好付了这120元开瓶费。
工商人员指出,酒店、餐馆等餐饮服务行业自行设置摆挂“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行为,违反了《消法》有关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规定。目前省城餐饮行业特别是大酒店、饭店内销售的酒水价格大都比市场零售价高出35%甚至一倍以上,让顾客消费酒店内的酒水是强制消费行为,这样的店堂告示声明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