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雪松)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作品被侵权最高可获得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即体现的是“全面赔偿原则”。特别是首次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包括“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八种情形。同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指导意见》还特别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等,并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各项开支的原则。网络编辑: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