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没有想到,6800元买部新手机,这手机竟是多病之躯,经常没信号,还频繁“死机”。虽经厂家更换和多次维修,可手机的老毛病依旧。去年底他一纸诉状将该手机在沈的销售部、维修部和辽宁总代理商告上法庭。3月13日,周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维权之路。
高价手机竟是“多病之躯”
“原以为这么高档的手机,质量应该没问题,谁知恰恰相反。”周先生边用手指着手机边对记者说。2003年1月27日,他在东北通讯市场的六合通讯经销部购买了一部多普达686手机,售价6800元。用了一个月,发现手机经常没有信号,且频繁“死机”。
随后,该手机在沈的维修中心对周先生的手机进行了检测,并给周先生重新更换了一部,可手机的老毛病还是没改。两个月后,该手机辽宁总代理一位姓潘的技术工程师检测完手机后又与该手机上海厂家通了电话,后告诉周先生,他的手机需要新软件升级。
周先生在同年的4月至12月期间,多次到该手机的维修中心,解决所谓的手机升级问题,但均被告知厂家的新软件还没有邮寄到沈阳,让他继续等等。升了级还是不管用
2004年4月21日,该维修中心又告知周先生,需要把手机返回厂家重新修理。虽手机已售出一年多,但责任是由厂家所致,故厂家答应免费维修,并更换一个天线,还告诉周先生,手机已升级。可取回手机后,周先生还是大失所望。同年9月21日,手机厂家的一位姓李的先生让周先生把手机再次送到位于大东区的手机维修中心检测,并再次返厂维修。半个月后,取回的手机老毛病依旧。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两次的返厂维修,手机的故障还是没有解决。而且,超过保修期的责任也是由于厂家的一拖再拖所导致。”周先生说。于是,他要求厂家为其重新更换手机,但遭到了拒绝。后经过消协部门调节,双方的要求无法达成共识。
2004年12月21日,周先生以该手机在沈的销售部、维修部和辽宁总代理商为共同被告,一纸诉状,将三方告上了大东区法院。周先生在诉讼请求中写道:第一,请求厂家更换手机;第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
当日,记者了解到,目前,大东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消协:厂家有义务更换手机
“造成超保修期的原因是厂方所致,所以,消费者要求重新更换手机是正当合理的。”沈河区消费者协会的赵乃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商品在经过2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销商或厂家有义务负责更换;如果没有同类同型号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3月11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该手机的辽宁总代理商,但始终无人接听。“现在,我们正在对此事进行核实,还要将具体情况向厂家详细汇报。是否更换手机,厂家说了算。”沈阳维修服务中心的李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希望厂家给消费者重新换机,目前工作人员正在和厂家协商。李经理说,但目前厂家的态度很明确,只负责有偿的维修。
一部手机,维权之路走了2年多还没走完。记者周明国记者电话:8120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