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本报讯 企业慈善捐赠享受的税收优惠标准太低?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据去年6月结束的“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计”结果表明,广州地区内资企业当年度共有140多户企业捐赠支出约2.6亿多元,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就达到2.4亿多元。
市国税局人士介绍,按照国家政策,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和向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以及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包括捐赠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表演艺术团,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其他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可予税前扣除。
市国税局解释,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属于受鼓励的行为,之所以对其税收优惠进行一定的限制,是避免发生以洗钱为目的的“捐赠”。(许静 高涛)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