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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方法规确立业委会的社会法人团体地位
本报讯 “我虽然是楼长,但却夹在居民与居委会之间,是个‘磨心’!”据悉,东山区的业主委员会或楼长靠着“人情”、“面子”对住宅进行松散式管理,这全因并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社会法人团体地位。在东山区“两会”上,政协委员提议,参照深圳等地的做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区政协课题组的调查报告,东山区住宅小区引入物业管理三年来,覆盖率达81.8%,赞成和基本赞成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占87%,可见,物业管理在东山区住宅小区已基本推开。不过,旧住宅小区接受物业管理时突显问题:不少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率不到50%,造成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亏损并望而却步;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松散的群众型自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关系中处于相对薄弱的地位,阻碍了业主正当维权,也难以形成必要的自律。去年年中,大塘街某旧楼因为水管漏水导致水费陡增,平摊到每户居民头上的钱增多了,大家互相推诿不肯交钱,僵持良久,社区居委会无法协调,供水部门按规定发出停水通知。楼长见状挨家挨户劝大家配合供水部门的工作,可居民无动于衷,楼长咬牙主动掏出几千元垫付整栋楼的水费。看着楼长主动交款,居民看在楼长的“情面”上才不好意思交齐水费。“要培养业主自治意识,养成花钱买服务的观念。”东山区政协委员提出,业主委员会必须代替目前所谓的“楼长”、“代表”,理顺法律关系。据悉,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对住宅小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但是,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文件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团体地位。政协委员建议参照深圳等地的做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社会法人团体地位,使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得到更加明确的保障。(骆苹 杨亚明 吕甜 东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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