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必然,还是巧合?2005年的消费年主题为“健康·维权”,而眼下在消费领域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一则新闻又恰恰事关健康———一种叫“苏丹红1号”的食品添加剂。这是一种巧合:“苏丹红1号”确实是在最近才被证实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因此将矛头指向“苏丹红1号”绝不是为“健康·维权”主题年造声势的“蓄谋已久”的举动。但它更带有一种必然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动走到今天,已经深入人心,深入消费领域每个细节,哪怕它仅仅是一种食品添加剂。
对中国消费者来说,1984年12月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就在那时中国有了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此为标志,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整个社会的关注视野已经二十年了。这二十年,是中国消费者用泪与笑、痛与爱见证的二十年。他们以自己的消费行为见证了消费法制环境的改善,也见证了经济生活的变化。
早在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就将每年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但在那时,大部分中国的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舶来词”还颇感陌生,似乎觉得与自己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在那个买东西就得凭票的年代,能买到东西就很幸运了,还能对商品挑三拣四?从严格意义上讲,那时的中国还没有真正进入消费时代。
而消费时代的真正开启,源自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模式的变革带来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百姓收入的增长,历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则记录了这些变化:
1982年,全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570亿元,而且主要消费品集中在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鲜蛋、水产品、食糖、针织内衣裤、呢绒、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
十年后的1992年,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已上升到10894亿元,吃的商品稳定增长,穿的商品中棉布、针织内衣裤下降一成左右,耐用消费品除录音机、电风扇、黑白电视机减少外,其余均有不同程度增长。
而到了200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首次突破五万亿大关,达53950亿元,汽车、通讯、餐饮、住房及新兴服务业仍为居民的热点消费领域,一些大中城市居民消费已由实物消费为主向实物消费与服务消费并重转变,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休闲旅游、高档耐用品消费增长明显。
消费的领域广了,消费的商品多了,由此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事件也就越来越多,从假冒服装鞋帽到假药劣药,从假农资坑农到医疗毁容,可谓层出不穷。伴随着这些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人们开始了寻求法律与制度的保护。其实,在中消协成立之前,1983年5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现新乐市)消费者协会就成立了,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保护组织。而中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规则诞生在沈阳。1981年1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发布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尽管它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但是它的诞生,表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重视。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次年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消费法制环境已经初步建立。
二十年3·15,见证了中国的巨变,更见证了中国消费者的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