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德阳日报讯
3月7日,本报A2版上刊登了《你领春节加班工资了吗?》一文,有不少读者打电话给本报“市民热线直播”栏目,希望能进一步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哪些范围的工作属于加班,应该领取加班工资?
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一位接待人员反映,春节期间前来买房看楼的人比平时多了很多,他们也比平时忙很多,但是让他不满的是,公司竟然不发加班费,只是许诺说节后让他们补休3天。他问,“补休能代替加班费吗?”
某商场的一位营业员刚参加工作不久,现在还在试用期。今年的春节她第一次在繁忙的工作中度过。节后,她满以为自己可以像其他人一样领到加班费,但是商场以她还在试用期为由,根本就没有把她算在加班人员当中。
还有一些从事保安、家政工作和私人餐馆的打工者也打来电话,反映、询问这些问题。
究竟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春节(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另外,国家法定节假日是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费的,即使是安排了补休,也要按法律规定发给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事先与员工及工会进行协商。而且单位无权以员工不参加加班为由扣发其工资,只要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就应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者尚在试用期为由拒付加班费,因为《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并未将试用期的工作人员排斥在外,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按照相关规定,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安也应该享受加班费,加班费应由与之确立劳动关系的一方支付,但是具体这笔费用是哪一方出,可由保安公司和用工单位协商。而家政服务人员的加班费则比较复杂,如果是由私人直接雇用,则不构成《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
加班工资支付办法同样适用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初四至初七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如果是安排在初一至初三之间加班的,即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实习记者张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