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先预设的节日议程里,“3·15”消费者权益日如约前来。为了“庆祝”这特殊的节日,全国上下呈现出异常热闹的景象:一件件侵权事件被公之于众,一层层行业黑幕被大白天下,一车车假冒伪劣被付之一炬;一场堪称“精彩”的“3·15”晚会,准时和消费者见面。
然而此番热闹景象又是如此的短暂,三月来了四月走,“3·15”过后的一切依旧。身为“寿星”的消费者仿佛一个年幼的孩童,置身“大人们”精心准备的节日盛宴,却没有发言的权利,如同在接受一项高高在上者的施舍。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相反,只有弱者才需要靠节日来获得怜悯,“3·15”越是被消费者关注,越是说明消费者地位之低,越是说明消费者权益的急需保护。我想,如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他一定会放弃选择“3·15”日一天的施舍,而选择“365”日平等说话的权利。
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是人尽皆知的,这种弱者地位首先源自严法的缺位。在许多的时候,我们对无良商家的处罚都只是量上的而不是质上的。暴光一次,处罚一次;然后再违规再侵权,我们再暴光再处罚。我们缺少“刀起执照落”和一次性死亡的魄力。
这种缺陷,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有一个消费者来投诉了,我们就只处理他的问题,商家也只需“就事论事”地对个案进行赔偿处理,而对其他权益同样受到侵害,只是因为等不起拖不起或承担不起高昂维权成本而没有投诉的消费者,就可以不对其进行任何的补偿。
再者,就算消费者鼓起勇气与商家对簿公堂,却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即消费者必须拿出充足证据来证明产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才能得到赔偿,而在国外通常的做法是让商家来证明产品或服务没有问题,否则就得赔偿消费者。举证能力的天生不平等,缺少“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这让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打起了退堂鼓。
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还来自维权成本的高昂。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大多旨在争一口气,成本较之收益的“不划算”,让许多消费者都选择了自认倒霉的沉默态度。单就异地维权来说,一地的消费者如果在异地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果想要退换,就只有费时费财地再跑一趟购买地,全国异地维权依然没有实现……
以上种种如果不能得到改观,单是3月15日这番热闹的景象又何以承载消费者殷切的期待呢?窃以为,纪念“3·15”是为了忘却“3·15”,纪念“3·15”是为了换来“365”。要“365”,不要“3·15”——这应该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永远的主题。(本栏目所有文章均为本网特约评论员撰写,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投稿,一经采用,按稿计酬。请勿一稿多投。投稿信箱)(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