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罗艾桦报道: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某报刊登了一份引人注目的大篇幅公告,标志着珠海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诉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珠海法院此前已判原告胜诉,由于被告长久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得已采取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了该判决。
公告说,原告朱江洪诉被告仲大军侵犯名誉权一案,法院依法作出了仲大军在某报上以相同篇幅刊登消除2003年12月8日失实评论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章的判决,但仲大军一直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法院认为,2003年12月18日,仲大军在某报刊登了一篇标题为“格力再现褚时健式人物”的文章,将格力电器担任董事长的朱江洪描绘成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褚时健式人物”,使朱江洪精神和身体受到了严重的困扰和打击。
为此,2004年初,朱江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仲大军侵犯人格、名誉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5月31日判令仲大军在原刊登攻击朱江洪文章的报纸上,以同样的篇幅刊登消除失实评论影响、向朱江洪赔礼道歉的文章,并赔偿原告朱江洪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仲大军对此不服,于6月中旬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维持了原判。
有专家认为,香洲区人民法院此举一举打破了国内有关侵犯名誉权案多年来在审理和执行上所遭遇的冷对和无奈,对实际乃至潜在的名誉权侵犯者算是一个相当大的警醒。
《华南新闻》 (2005年03月15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