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须修改《消法》 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讯
“目前国内消费维权的各个环节都有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时代要求。”今天,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刘小平表示,这是消费维权难的重要原因。
刘小平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举办的“200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上为此开出了“药方”:改《消法》。
但她认为,“修改《消法》和出台司法解释,来完善《消法》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随时修改,而且修改程序复杂;面对消费领域随时出会现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也不可能随时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而由国务院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适时修改《条例》,则相对容易些。
刘小平说,《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如何解决这些领域中的消费纠纷,《消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消法》规定的维权范围也亟须扩充。《消法》赋予消费者9项权利,但是,随着一些商家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这9项权利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其中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如何保护。刘小平说,一些消费者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或在网上购物时,经常被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收入、联系方法等。这些个人隐私常会被卖给其他商家。
刘小平说,虽然《民法》里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其保护范围应该扩大。
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最常采取的方式是打官司。但由于消费金额往往不大,有时打官司不是很值得。这时,行政保护成了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现行《消法》体现行政保护制度的主要有第28条、第34条和第50条。规定,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但是,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刘小平说,这些条款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二是由于各部门分工不明确,可能造成互相推诿。“假如消费者买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该向哪个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到底是什么部门?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罚则,工商部门如何处罚?对这些情况,《消法》都没有详细规定。”
刘小平建议,借鉴韩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部门的各项具体职责。(郭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