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真的没想到,最初仅仅是为让集体宿舍的青年演职员工打发时间,让年轻人多读点书而在网络上开了个虚拟图书馆,浙江歌舞剧团的领导意外踩到了知识产权的“地雷”。昨天上午,“浙歌”侵犯著作权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李重民,上海作家协会、翻译家协会会员,在国内翻译界享有较高声誉。“浙歌”面对的是15万元的赔偿金。
“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小说《孔乙己》片段
这个李重民先生,在上海是著名日本小说翻译家。《红色的毒蛇》、《深夜疑案》、《被遗忘的证据》、《同班同学》、《打错的传真》、《高层的死角》等都是他的翻译作品,其中有14部小说被收入《恐怖桥》、《致命的三分钟》等书中。
这些小说似乎颇受网民青睐。去年,李重民发现全国许多网站上都有他翻译的小说,但事先都没征得他的授权,没有报酬,没有署名。此后,李重民在向上海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咨询维权事宜后,发起一系列追究侵权网站责任的索赔之战。
“浙歌”的剧院网站就是其中被指责“偷吃免费餐”的网站之一。“只是为了让院里住集体宿舍的青年演员在平时多读些书,丰富生活。”“浙歌”负责人坦言当初没想那么多。2003年建站之初,“浙歌书城”就成了网站里一个对内服务的栏目。因为不想让年轻人沉湎于“打游戏”,所以“书城”从另一家网站“百万书库”中下载了一些侦探小说,其中的14篇,来自李重民译作。
总字数多达44.7万字的作品被使用,李重民除了要“浙歌”赔礼道歉、移除作品外,同时索赔15万元。
“球,不是这样踢的”——电影《少林足球》台词
“同类案例中,‘浙歌’侵权的字数最多。”庭审中,李重民的代理律师说,事先未经授权,事后未付报酬,刊登未署名,律师悉数“浙歌”三“罪状”:侵犯作者的署名权、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严重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对于在单位网站上使用译作,“浙歌”对李重民表示了歉意,但却强调了自己行为的非故意性。“浙歌”辩称,剧院网站并非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公益性网站。作为一个省属事业单位,网站的开支都源自演出收入和财政拨款,而网站的功能也仅限于展示、宣传的窗口作用。“非盈利性”、“没有广告”成了答辩的关键词。同时,“浙歌”认为,侵权之举始于“百万书库”。正是这个网络图书馆把书借阅给网民,“浙歌”才能转借给自己员工,下载只是一种阅读方式,与实物复制是不同的概念。
面对“浙歌”的辩解,李重民一方的反驳比较尖锐:“事业单位、公益性并不是开脱的理由。剧院本身也是知识产权密集性拥有的单位,应该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更深的体会,别人侵权你不能侵权!”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电影《无间道》台词
李重民同意和解,将赔偿让步到10万元,但双方仍有分歧。调解还是听判,尚需些时日。
这起案子,不禁让人联想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点评的“2004年度浙江十大知识产权案”。其中一例就是,浙江科技学院理工学院在其网站的“图书馆——现代文学”网页上,未经授权上载了女作家母碧芳的两部小说,而被诉侵权。尽管学校一再申明是出于教育目的,只是为了向学校师生介绍和提供优秀书籍,而非“盈利性”网站,但最终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学校侵权,赔偿6万余元。
并非有意将两场官司做比较,只是想说明一个事实就是,“虚拟图书馆”并不因为它建于网络之间而可以不受“知产”法律的约束。无论在虚拟空间还是现实世界,都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盗版及非授权、非合理使用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在吃“免费餐”涉嫌侵权日益增多的日子里,也许合理、合法、成熟有效地接触作品,才能保证网络图书馆健康发展。
(通讯员钟法记者王浩 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