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男友蒋某口头约定“试婚”2年,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登记结婚。试婚期限未满,我和蒋某均发觉对方并不适合自己,遂准备分手。我和蒋某仅是“试婚”,商量后准备自行解除试婚关系,但不知是否合法。请问:“试婚”分手,能否“私了”?
读者:刘 红
刘红同志:
试婚,实质上是一种男女双方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该种情形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若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且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双方可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仍属于未婚同居关系。对于未婚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你与蒋某试婚,没有构成事实婚姻,两人之间形成的是未婚同居关系,根据前述规定,你与蒋某解除未婚同居关系,完全是你们之间的私事,法律不会干涉,也不能干涉。也就是说,“试婚”分手,只能“私了”。律师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