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开冰箱想取冰豆浆招待客人,哪知放置在冰箱旁地上的一瓶啤酒突然炸裂,飞溅的玻璃渣将男主人周渝春的右眼炸瞎了……在走过了近两年的艰辛维权之路后,昨日,52岁的下岗职工周渝春终于在“3·15”这天找到了说法———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啤酒生产厂家同意赔偿周渝春各种损失1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5000余元。
事件回放:酒瓶炸裂伤人眼
周渝春在诉状中称,2003年7月31日中午,周的姨妹夫丁长寿到住家附近的刘某小卖部买回3瓶某品牌的啤酒,随后将啤酒放置在冰箱旁边的地上。十几分钟后,周渝春开冰箱欲取冰豆浆请丁长寿喝,然而,不幸就在此时发生了,“我正弯腰去拿豆浆,突然,摆放在中间的那瓶啤酒瓶爆裂了,飞溅的玻璃碎片飞进了我的右眼,疼痛难忍……”
事发后,周的家人立即将周送到重庆特钢医院抢救,因其伤势太重后转入西南医院住院治疗。院方当时的诊断结果是:右眼球破裂伤。不久,医院对周进行了右眼球摘除,并安装了假眼。前后两次,周渝春共住院47天,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周渝春的伤残等级为7级。
双方分歧:酒瓶是否是自爆
惨剧发生后,周渝春和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厂家进行了旷日持久的协商“拉锯战”,但一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04年5月10日,周渝春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将厂家告上法庭,一次性索赔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8134.7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因种种原因,该案进入诉讼阶段后一直没有进入公开庭审程序,直到昨天“3·15”这个特殊的日子来临。在昨日的庭审中,很少发言的周渝春由衷地发表了感慨:“感谢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审这个案子,希望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庭审的焦点围绕啤酒瓶是自然爆裂还是外力作用、酒瓶是否存在缺陷等问题展开辩论。周渝春的代理律师认为,炸伤原告的啤酒瓶已超过正常使用期限2年,属缺陷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辩称,他们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司法鉴定结论也未能确定啤酒瓶爆裂的原因,因而不排除外力作用导致啤酒瓶爆裂。
法院调解:厂家赔偿11万余元
双方在庭审中你来我往,互不相让,尽管气氛一度“紧张”,但善于把握细节的主审法官刘忠华还是看出了端倪———双方都有和解的意向。对此,法官希望双方“和为贵”,并表示愿意主持双方在休庭后协商解决纠纷。
随后,原被告双方和法官一起到审判庭旁的一间小屋内“秘密磋商”———“你是下岗工人,不应得误工费补偿;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要价过高。”啤酒生产厂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容貌被损,精神上的打击巨大;无法再找工作,这对我们全家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你们应该全部赔偿。”周渝春据理力争。就此,刘法官力劝双方求大同存小异,各自礼让几分……经过近40分钟的“推敲和讨价还价”,最后双方达成协商意见:由被告赔偿周渝春各种损失11.079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000余元。
法庭继续开庭后,刘法官高声宣布了双方刚刚达成的调解协议,至此,持续了近两年的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尘埃落定。
胡姝婷记者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