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查询客户信用资料也要先获“授权”
本报今天消息《北京青年报》报道:凡在金融机构贷过款或者办过信用卡的个人,都将拥有自己的信用报告。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一旦该办法正式公布,中国居民的个人“信用名片”也将呼之欲出。
央行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个人信用报告中将包含三大类信息,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二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央行表示,一旦建立个人信用报告,个人的信用信息将在上百家金融机构里共享,当金融机构要审核个人信用情况时,都可以申请进行查询。不过央行也强调,金融机构申请查看也有前提条件,即除了贷后银行已发现坏账等风险管理需要外,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必须得到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否则视为侵权。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本人的信用报告,该报告可以在个人谈生意、出国留学等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如果个人发现信用报告中有错误之处,还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如果核查无法按照异议人要求更正,央行也允许个人对异议内容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
央行强调,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个人或者企业,可于4月1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