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北京某报转引其他报纸的一则新闻,题为《温州出台处罚细则:QQ上传400次黄图要判刑》,说的是,针对有人利用网上即时通讯软件(QQ、MSN等)来传播色情、淫秽的图片,温州警方对此制定了处罚细则: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400件(次),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闻被网站转载后,网评如潮,结果不用问也知道,当然是贬多褒少。这则新闻一看就不妥,对我国法律稍有一点认识的人都知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凡属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温州市公安局作为地方执法部门,怎么可能自己出台刑罚细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刑法》进行司法解释呢?这不是要闹笑话吗?
难怪有网友挪喻道:全国人大什么时候授权温州警方释法?!笔者也不相信作为温州警方会连这点常识也没有,于是笔者在互联网搜索上键入“司法解释”词条,轻易地找到相关资料,发现温州警方的说法并没有错,他们也不是在释法,而是媒体张冠李戴,搞错对象。
早在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三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2倍以上的(温州警方所说的400张黄图就是据此而来),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始作俑的记者是法律知识不足,转载媒体以讹传讹,结果就陷人家于不义之中,教训当记取。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记者、编辑都是法律专家,但只要稍有点法律常识,并对新闻事实心存疑惑,翻翻法律书籍,或者上网查一查,“地方执法部门释法”的低级错误就可以避免。(稿源:红网)(作者:练洪洋)(编辑:潇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