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评出消费者维权“十大憋屈事”:北京患者状告龙胆泻肝丸败诉案位列“十大憋屈事”之首。同时被评为“十大憋屈事”的还有:消费者梁某投诉顺德一家建筑公司盖的豆腐渣民居,六年维权没有结果;消费者朱某状告上海雀巢含有转基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但最终败诉等九件维权不成功案例。3.15曝光中消协昨公布消费者维权“十大憋屈”
如果把维权成功和维权无门看作是维权事件的两极,那么,我想无论哪一种结果都近乎是一种必然,也不见得就怎么难以接受,往往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有理却输官司”事件最为让人恼火,使人感到心里憋屈。因此,这些“憋屈事”理应比那些维权成功的案例更值得关注。我想,评选“十大憋屈事件”的意义绝对不应仅仅局限于让消费者释放一下自己心中的“憋屈”,而更应从制度层面上对这些案例加以分析,从中找出一些对于完善法律或制度的有益的借鉴。
有理却输官司,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从常理的角度来讲,都会让人觉得难以接受。我们知道,法律不可能违背常理,而有理却输官司案例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律对常理的违背;更重要的是,输官司的事实往往伴随着法律尴尬,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对违法者的纵容。
通常来看,输官司的原因有多种,但是,有理却输官司的原因并非十分复杂。以此次评出的“十大憋屈事件”为例,消费者输官司的原因大同小异:首先,法律尴尬或制度缺位是让消费者憋屈的重要因素。比如,龙胆泻肝丸的案例中,消费者面临了举证困难的尴尬,无法举证自己的肾功能衰退是因服用龙胆泻肝丸所致,如果在类似的诉讼中能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让药厂来进行无过失举证,那么可能消费者就不会“有理输官司”;比如在消费者朱某状告上海雀巢含有转基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一案中,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致使消费者朱某最终败诉等。
其次,行政慢作为或者不作为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的“憋屈感”。比如,山东消费者高某状告“广本”问题车胜诉,却拿不到退车款;比如,大连消费者商某状告大连市友谊医院做支架手术时将金属丝留在心血管里,3年多无结果;比如,学生消费者吴某使用大连三院精益眼镜店销售的OK镜造成眼部损害,打官司3年多至今无结果。这些有结果不执行或者长期无果的案例,或多或少的都跟有关部门的慢作为或者不作为有着直接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部门的不作为客观上也增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也是让消费者感到憋屈的“帮凶”。
第三,侵权方的强势地位,以及由此造成的维权门槛过高让消费者不得不“憋屈”。比如,消费者梁某投诉顺德一家建筑公司盖的豆腐渣民居,六年维权没有结果;比如,消费者郝某起诉北京铁路分局不开餐车发票败诉。这些案例都足以表明处于强势或者居于垄断地位的侵权方,其地位的特殊性人为地增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从而让消费身陷不得不忍受“憋屈”的尴尬境地。
无需一一举例,十大憋屈事中的这几个案例就足以给我们在法律和制度完善上提供某种借鉴,这十个案例本身的诸多共性就足以令我们警醒,并给予足够的理性关注。我想,如果这些憋屈事的评选能够成为有关部门完善法律、严格制度的一个契机,那么,也不枉这些消费者憋屈这一回。倘若不能正视这些憋屈事件中暗含的民意,不对法律或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不通过制度来加强对一些部门的监督和约束,那么我想,不光消费白白憋屈一回,就连这“憋屈事”评选也失去了其本来意义。(本栏目所有文章均为本网特约评论员撰写,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投稿,一经采用,按稿计酬。请勿一稿多投。投稿信箱)(刘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