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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03月17日09:32 来源:北方热线-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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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伟/图3月15日今报城事版消息,消费者武先生在饮料中发现一只蚊子,便向生产厂家索赔2000元,但法律并不支持。此事坊间议论很多,有人甚至冷嘲热讽“‘喝出蚊子’咱别像中了彩”,表现出无知和冷漠。惩罚性赔偿早就是国际惯例,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接轨呢?死守着补偿性赔偿不但体现不了法律正义,更间接助长了制假贩假危害食品安全者的气焰。对于这些拿消费者健康不当回事的不良奸商,不罚个倾家荡产他永远不长记性。
嘉宾简介
彭贵才,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部主任,兼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吉林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其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学、诉讼法学,曾主编、编著《行政法学总论》、《国家赔偿法概论》、《行政处罚法学》等法学专业教材及相关专业书籍。
今报:彭教授您好!去年沈阳的一位消费者在吃月饼时发现月饼馅中有月饼皮。他因此怀疑该月饼是用陈馅制作的,于是向厂家索赔5000元钱。双方经过协商,厂家给付该消费者4000元赔偿金,但是在该消费者拿到钱后,却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该消费者的刑事责任。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向厂家索赔,怎样确定是维权还是勒索?
○彭贵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争议的解决。其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说的消费者选择了与生产厂家协商的方式。判断他是维权还是勒索,要看他与生产厂家的具体交涉途径和过程。该消费者怀疑月饼馅是陈馅、以次充好,那么他可以投诉,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确定产品存在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对生产厂家处以相应处罚。如果该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直接协商,赔偿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数额厂家可以接受,那就可以了,但索赔是需要证据的。
今报:要有证据就要有相关部门的鉴定,而目前在不确定厂家的产品是否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不菲的鉴定费用往往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买块月饼出现问题要花上千元的监测费,很多消费者都自认倒霉了。
○彭贵才:这就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问题了,如果十个人吃月饼发现问题,而只有一个人鉴定和投诉,那么这个力度是很小的,如果所有发现食物有问题的消费者都投诉,那么这个力度就大了,影响就大了。当然,这其中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消费者为了比如一块月饼花费了一千元检测费,最后得到了赔偿,可是,赔偿金额远远抵不上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
今报:据我所知,在欧美国家有最低赔偿制度,如果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哪怕只买了一包瓜子,最低赔偿也有200美金。而这样的制度在中国还没有。
○彭贵才:的确,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赔偿主要是补偿性的。消费者发现食物有问题,一般获得的赔偿金额是食物价格的双倍。所以很多消费者不愿意索赔。最低赔偿制度就保证了消费者在受到损害以后,有投诉的积极性。并且在投诉的过程中,不仅仅保护了消费者个人的利益,还保护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这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的消费环境也是一种维护。
今报:2004年中国食品市场风波不断,阜阳劣质奶粉、龙口粉丝、镇江香醋等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产生了不信任感。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消费者投诉事件不但没有上升却反而下降了。有人认为,保障食品安全亟待惩罚性赔偿,也就是“治乱用重典”,您怎么看呢?
○彭贵才:惩罚性赔偿现在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但只适用于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制度一样,都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相应生产和销售商的违规成本以促使其合法生产和经营。今年两会上,有200多位代表联名要求《食品安全法》尽快制定。法律的制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高,都是促进食品安全的手段,但是不能光靠这两种手段,还要加大监督力度,相关主管、执法部门对商家的监督。不能等出了问题再查处,并且商家的法律意识也应该提高。主管、执法部门没有实施有效监督,出现了问题他们就要承担责任。
今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既然最低赔偿制度和惩罚性制度相对于补偿性赔偿的优越性这么明显,那么为什么我国主要的赔偿是补偿性的呢?
○彭贵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是在赔偿额和赔偿方式上还没有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性的相关规定。制定法律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考虑国家的、个人的、生产厂家的利益。既然在两会上有代表要求《食品安全法》的制定,那么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将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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