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春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法律监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加强监督,依法快捕快诉,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惩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禁毒、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打击利用手机短信及网络进行诈骗等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全年共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提起公诉867186人,分别比上年增加8.3%和9.3%。
按照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逐案排查,认真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实行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包案制,依法办结涉法上访案件20306件,其中群体性上访案件1107件,长期上访案件2001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和督办861件,妥善处理了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平安创建活动和对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深化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0425人,提起公诉22179人,分别比上年增加6.3%和3.4%。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对一些涉嫌犯罪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了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针对一些地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开展打击这两类犯罪的专项监督。依法严惩制售劣质奶粉、假酒、假药、假化肥、假农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505人,提起公诉2124人,分别比上年增加56.9%和56.2%。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等犯罪嫌疑人602人,提起公诉638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3.4%和6.3%。加强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的立案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84件,是上年的2.9倍,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937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三)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职责,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757人,比上年增加0.6%,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渎职侵权犯罪8726人;共提起公诉3078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6亿元。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发挥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作用,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采取提办、派员参办、异地交办等方式,增强办案合力,排除干扰,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1275件,比上年增加4.9%。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已提起公诉1980人。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和国际司法合作,建立境内外追逃、追赃协作机制,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14人,一批携款外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
严肃查办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查办力度,深挖窝案串案。立案侦查在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药品购销、土地征用中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414人,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活动中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10407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9476人,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交通、煤矿、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892人。
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典型案例研究防范对策,开展个案预防12856项,深入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14073项,在重大公共投资和国家建设工程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7760项,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咨询和警示教育。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在五个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为遏制贿赂犯罪进行了有益探索。
(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0742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699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的,追加逮捕10660人;对不应当逮捕的,决定不批捕67904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5670人;对不应当起诉的,决定不起诉21225人。对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561件次。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063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387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以及侵害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利益的案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321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333件;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对53581件申诉案件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组织开展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截至去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1209247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20472件次,有关部门已纠正17431件,其中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重新收监1247人,从中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97件107人。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299人次。
(五)贯彻宪法规定,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同时,强化保障人权的观念和措施。
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的犯罪。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组织开展了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共查办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95人,比上年增加13.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了82起重大案件。
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增强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在审查批捕和起诉中,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意见,强化证据审查,防止错捕错诉。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权,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复查,决定纠正786件。
注重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部署开展了“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防止体罚虐待、违法提审等问题的发生,促进依法文明管理。完善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落实实地督办、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纠正超期羁押7132人。到去年底,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继续保持了无超期羁押;各个诉讼环节无超期羁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2003年底的14个上升到29个。
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检察机关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继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之后,又下发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改进执法方式,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国际交流和司法协助,举办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扩大了与周边国家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方面的检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