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国际2005年度全球腐败报告昨天公布 本报独家连线其柏林总部 针对跨国腐败问题——
透明国际痛批美国纵容外逃贪官
此外,透明国际盛赞中国建筑领域“黑名单”制度 清华大学专家表示:此制度目前有“威慑”少“处罚”
昨天,本报报道了国际知名反腐组织透明国际上午在伦敦发表《2005年度全球腐败报告》的消息。许多读者表示希望对其有更多了解。
本报随即连线了透明国际柏林总部亚太区主任彼得·鲁克。
两度访问中国监察部门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法晚):透明国际如何评价中国的反腐工作?
彼得·鲁克:我和我的同事在去年5月和11月两度访问中国,我们访问了监察部和其下属单位行政监察研究所(中国监察学会),会见了北京市的一些监察官员和奥组委的官员。他们给我的印象是对待反腐非常严肃,承认问题的严重性。在我看来,他们在法律和程序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
“黑名单”比死刑有效
法晚:我们注意到,透明国际高度评价了中国正在推行的建筑行业“黑名单”制度,在其他国家是否也有类似的制度?
彼得:据我了解,这种建筑行业的黑名单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组织也在采用。由于黑名单的广泛曝光,很多人的欺诈行为就公布于众。对于商人,他们爱钱,不过声誉更重要。对于商业的腐败,黑名单比死刑更有效。
跨国腐败现象严重
法晚:透明国际每年都在做年度全球腐败报告,发现全球的反腐出现了什么新动向?
彼得:我们每年发布《全球腐败报告》为了让大家共享一些经验,以助于发现腐败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现在跨国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不靠别的国家反腐的,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根除腐败。
美国纵容贪官外逃
法晚:在跨国腐败中,一些中国贪官外逃到美国等国家,如何才能在全球范围内更有效地反腐?
彼得:确实,我听说过中国的一些官员在贪污腐败后在国外开设账户,逃往发达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并不是非常乐意配合打击。这样,不利于全球反腐败。我们也多次就这个问题严肃批评美国等发达国家。每一个国家想杜绝腐败都要其他国家合作的,这样腐败的国际化就可能被遏制。 文/记者 单金良
《报告》中国部分节录
近年来,政府腐败高级官员逃到国外,挥霍他们的腐败所得的现象已经引起群众严重不满。与此同时,中国在反腐败斗争中,也加强了同国际机构方面的合作及双边合作。
2004年4月16日,美国联邦执法人员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将从中国外逃至美国的涉嫌贪污4.85亿美元的犯罪嫌疑人余振东移交给中国警方。
但是,余振东案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根据中国媒体的报道,现在在逃的涉嫌贪污腐败的官员多达4000人,涉嫌金额5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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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黑名单”制度
受透明国际盛赞
透明国际2005年全球腐败报告主题聚焦于全球建筑领域的腐败现象及其危害。
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为此损失达32000亿美元。特别是在工程采购方面,由于贿赂至少使得工程造价增加10%,全球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达3000亿美元之巨。
《2005年度全球腐败报告》中说,2004年5月,最高检察院在江苏无锡自2002年以来试验的基础上,联合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决定在建筑领域中引入“黑名单”制度,打击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行贿行为。“黑名单”制度首先在上述三部和江苏、浙江、四川、广西和重庆等五省、市、自治区中试行。
对此,透明国际公共采购项目主任欧莱雅说:“中国政府禁止腐败的建筑业者承揽工程是一个积极的步骤,此举为其他国家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立下一个很好的榜样。”
若无具体规则支撑
“黑名单”可能会成空口号
透明国际在中国的联络处是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面对透明国际的高度评价,该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副教授表示,“黑名单”制度在中国实施一年以来,仍有急需改进的方面。
任建明认为,一个完整的“黑名单”制度应有三个环节:首先,在降低信息发现成本的前提下尽量获取更多的黑幕交易信息;其次是做出规定,使有关政府机构能把已有的信息电子化,并能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高的效率共享;最后,根据行贿的情节、严重程度对这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而目前,几乎所有的试点省、区、市只是正在进行第二个环节,即信息公开阶段,有“震慑”,却无“处罚”。如果没有这些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来支撑,“黑名单”就可能只会是一个口号。
对此,任建明建议,“将‘黑名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甚至进行全国联网,就可以更为广泛地打击建筑领域的腐败问题。”
此外,“鼓励甚至是奖励举报”是任建明推崇的获取黑幕信息的方式之一。 文/记者 谢丁
曾锦成,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1997年10月,因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章俊元,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2004年2月,因“涉及经济问题”被有关部门免职,“双规”
张有德,贵州省交通厅原副厅长;2003年11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合决定执行16年零6个月。
马其伟,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2002年6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牛和恩,广东省交通厅原厅长;受贿250余万元并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1.1亿元,2005年1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2004年5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处死刑;2005年1月贵州省人代会中消息说,“卢万里案进入二审程序”。
刘中山,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2000年11月,以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石发亮,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2005年1月中新社消息,石发亮受贿案查明,涉案金额3200余万,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阿曼·哈吉,新疆交通厅原厅长。2004年10月,阿曼·哈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郑道访,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2000年11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昆桐,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2001年3月,因受贿100多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王兴尧,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2005年1月,新华社消息说,王兴尧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
褚之田,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2002年1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王孝慈,黑龙江省交通厅副厅长;2004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晋福祥,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2005年1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李向雷,广东省交通厅原副厅长;2002年4月,因受贿人民币62万元及美金1万元,后又主动自首,被判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