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中国境内流动应该不受户籍限制,迁徙自由权利应当得到保障。”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教授纪尽善建议,我国应当将户口审批制度改为迁徙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户籍制度仍然严格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其核心正是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限制。在这种制度下,“户口”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对资源、利益享有权的确认,户籍也因此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就业、教育、住房、医疗以及公民的许多权益事务,以至前几年一些管理部门将“卖户口”当做了一种权力寻租的“合法”形式。
在现代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应由契约决定,人的自治性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市场经济须由没有身份界限的具有平等主体性的公民的自治参与。现行户籍制度不仅无意间形成、确认并保护了公民身份的不平等,人为地把社会一分为二,将农业人口降低为“二等公民”;而且不利于在全国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抑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严重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阻却了社会经济一体化和国家的有机整合,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完全取消户籍制度,可能造成人口的盲流、城市的混乱以及其管理工作的不堪负重;在城市居民还没有做好迎接农业人口的思想准备时,大量人口流入城市,也可能导致因为争夺有限的城市资源和生存空间而发生各种冲突。因此在目前这种背景下,要通过立法完全实现迁徙自由是不现实的,户籍改革只能是渐进式的。
笔者认为,在立法推动户籍改革的同时,有两个问题尤其需要注意:一是要在观念上确立正确的户籍改革目标。在我看来,户籍改革的本质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由身份关系到契约关系的转变,这决定了户籍制度改革确立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即必须将迁徙自由、保障人权作为改革的价值追求,否则,一切的革新手段都将是表面上“搔痒”;另一方面,不可忽视改革赖以支撑的相关背景环境的制度改善。户籍制度的基本职能原本只有两项———证明公民身份和提供人口数据,改革就是要剔除挂靠在户口上的种种利益,还户籍以本来的真面目,这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无城乡差别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在经济生活上缩小城乡差距和城城差距,还全国公民应得的“国民待遇”。只有经济利益和各种权益实现平等,才能避免人口向某一城市集中的现象,减少公民迁徙自由给政府管理带来的难度,从而最终实现自由迁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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