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起,新的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已正式开始实施。针对居民普遍关心的本次房贷政策调整有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17日作了回应。
据16日央行公布的决定,从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一个引人关注的变化是,经调整,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实为5.51%,比现行优惠利率5.31%高0.20个百分点。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称,“这项政策调整对新购房居民的影响十分有限,对已购房居民也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他明确表示,“已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将到2006年初才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这位负责人解释,由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是居民以房屋为抵押的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优良资产,考虑到市场竞争因素,多数银行会执行下限利率,预计实际上调幅度在0.07-0.32个百分点之间,因而对新购房居民的影响十分有限。
据悉,本次利率调整同样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7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相应微幅上调,上调幅度为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5年)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23%调整为4.41%。
央行强调,本次恢复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正常利率管理,旨在赋予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因素进行差别定价的权利,有利于其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为确保商业银行正确贯彻落实政策意图,充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利率确定方式(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罚息水平及提前偿还条款等合同要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列示,保证借款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