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收取钱物,包揽诉讼;法官妻子利用职权上下活动,从中牟利;当事人花冤枉钱买输官司,有苦难言;记者调查,电话录音揭开事实真相——
原告拿出法官违纪证据
“瞧,这就是证据!”36岁的吴永胜涨红着脸,激动地从柜子里取出他秘密收藏的两盒看似平常的录音带。那里边真实地记录了原告吴永胜与办案人员——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书记员晁建和其推荐的“法律代办员”——渭城法院民二庭庭长的妻子、咸阳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清就吴永胜诉陕西建筑十一公司一案审判情况的电话录音。时间自2005年1月20日至2月2日。内容既有对非法收取原告财物的认同,又有替原告出谋划策、上下活动的见证,还有对法院审理案件内幕的揭露,以及对上级领导、中院法官的抨击。一件非常严肃的民事诉讼案,在这儿竟成了赤裸裸的金钱与法律、人情与原则的地下交易。
据该录音带的提供者、原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公司职工吴永胜说,2003年10月27日,接到工作单位省建十一公司因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04年3月15日,他和同单位20名职工向该公司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对放假待工期间的生活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独生子女费、子女借读费、医药费予以解决。公司劳动争议调委会受理后,同年3月31日,双方就部分内容达成协议,还有部分内容未达成协议。吴永胜收到调解协议书后不服,逐于2004年4月26日,依法向咸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生活费和养老保险费用超过时效,认为住房公积金和多交的养老统筹不应视为争议,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咸劳仲案字[2004]10号裁决书。吴永胜不服裁决,2004年6月18日,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陕建十一公司补偿支付其停发的生活费、少发的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连同仲裁、诉讼费共计4万多元。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工作人员晁建担任此案的书记员,他看了原告吴永胜提供的证据后,认为此案很有可能胜诉,便在私下场合多次暗示原告吴永胜为其“上贡”。
“法官”借办案“敛财”
记者从吴永胜提供的证据获悉,在审案过程中,晁建收取好处费500元,在咸阳吃请花费175元,在兴平吃请花费245元,连同收取的礼物,共计2000多元。同时,晁建在民二庭一领导的暗示默许下,让吴永胜找民二庭庭长董某的妻子、咸阳市某法律事务中心律师张慧清代理诉讼。晁建说,你找这个律师,官司多半能赢,她问你要多少钱,你就给她多少钱。
吴永胜按晁建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张慧清取得联系。张从吴手中收取了3000元所谓的代理诉讼费,没有开正式发票,只是打了个收条,并让第三人某签字留名,张本人摇身一变,成了“幕后指导”。
在几位高人的安排指导下,原告吴永胜诉陕建十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似乎胜诉已成定局。不料,案情有变,2004年11月8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咸渭字民初字第077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吴永胜诉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吴永胜已失去胜诉权。其要求劳动争议赔偿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永胜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6元,仲裁费300元,其它费用2591元,由吴永胜承担。”
法官收钱官司咋输了?
对于渭城法院的一审判决,吴永胜大惑不解,他问办案人员晁建为啥说好的赢官司怎么成了输官司?据吴永胜所说晁建最初的解释是,因渭城法院某位领导的干涉,已作好的裁决书被废掉了。对此,他劝吴永胜认命吧,同时答应帮他另想办法。
“我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有没有超过法定时效,我咨询好多律师都说我这案子没过(法定)时效,晁建介绍的律师张慧清在电话里说,他丈夫(渭城法院民二庭庭长)和中院法官开会时说起这个案子,也认为此案未过时效,咋判决书下来就变了样呢?”
据了解,接到渭城法院一审判决,吴永胜不服,于2004年11月16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一回他又找晁建和张慧清“求援”,晁、张两人表示愿意到中院托人“活动”。不过,张慧清告诉吴永胜说:“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员某某,家庭情况很好,刀抢不入,这个人在学术上不肯专研,下边送上来的案子他(她)一般都维持原判,我以前代理的几个案子都没弄成,你这回也有难度。”
实际情况,果然如张律师所说,2005年1月2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咸民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则。二审诉讼费1930元,由吴永胜承担。
面对终审判决,吴永胜欲哭无泪,打官司总有输赢,这点他有所准备,但他有一种被人耍弄的感觉。自1992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他被迫下岗后,只能靠给人粉刷房屋、铺地板,打零工维持生计。1994年,他结婚后,靠从乡下岳丈家拿粮油艰苦度日。妻子在兴平市金城市场打扫卫生,一月挣200元工资。1997年,他的女儿刚生下14天,他暂时栖身的平房因交不起水电费,被强行停水断电,女儿患上重感冒、发烧咳嗽,留下后遗症,至今仍未痊愈。为攒钱买房,他借了2万元,为打官司他从2003年3月至今,花了12000元。这些账他啥时才还得清呀?
渭城法院表示要严查
听罢吴永胜提供的原始录音,记者结束了在兴平的采访,于3月9日下午4时,赶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将掌握的情况向该院作了反映。
对于吴永胜诉省建十一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是否超过时效,渭城法院政治处一位副科长解释说,吴永胜于2003年10月27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他于2004年6月16日向咸阳仲裁委申诉,这已超过了60天仲裁期限。而并非从2004年4月15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来计算。所以他认为该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
在渭城法院,记者了解到,张慧清确系该院民二庭庭长董某之妻,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她没有采取回避,而是积极参与此案的诉讼审理。
渭城法院政治处负责人表示,他将就此事向院有关领导和院纪委反映,尽快调查处理,该退赔的退赔,该受党纪国法制裁,法院绝不袒护。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渭城法院的处理意见。对此,本报将追踪报道,直到把事情弄个水落实出。
相关链 《法官法》规定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法院
严查“三乱”“三难”
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三乱”“三难”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改进审判和执行工作作风,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记者从召开的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获悉,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拘留”,以及“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今年各级法院要重点解决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三乱”和“三难”。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存在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诉讼权益。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查案重点还有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继续重点查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肃查办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这位负责人说,今年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的力度,提高自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对重要线索要认真进行初核和立案调查。去年,在新收案件中,因“群众检举揭发”被立案审查的占45.21%。今年全国各级法院要继续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着落”,要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多次举报反映的问题,要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报记者 杨潇 (来源: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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