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党国英
可以认为,城市把职业类型(农民和非农民)作为决定一部分人口能否迁徙的标准,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但同时,完全否定原住居民拒绝新居民的“自由”,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公众舆论对张惟英的讨伐似乎集中在“门槛”问题上,几乎绝大多数讲话者都认为设立门槛是不公正的,张惟英对这种批评的回应有点所答非所问。
公正和迁徙自由就是谁想到什么地方去就去什么地方么?这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事实上,在中国南部一些农村,农民不欢迎城市居民转户口进入,因为那里有很高的集体福利,农民不愿意城市居民分享他们的福利。那里的农民还对落后地区的农民也设置了进入门槛,使得没有当地户籍的外来工不能享有本地居民的许多权利。如果说大城市对农民设置进入壁垒是不公正的,那么,农民设置的门槛也是不公正的。只是知识界对此保持了缄默。
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也设置了进入农村的“门槛”,因为在那里凭农民的身份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一些好处,政府便有必要对身份的转换做出限制。
事实上,在欧洲历史上,“门槛”的政府性质和民间性质是很难区分的。大凡设立门槛的地区都有自己的议事机构,其所订立的限制外来人口进入的地方规制,也算是一种法律了,只不过政府的法律靠暴力来强制执行,民间小社区的规章更多地依靠社交压力来维持。现代政治中的“自由”内涵的变化,便包括了关于迁徙的地方门槛和国家门槛之间差异的变化。
举例来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美国的大量白人社区有自己的规章,不准黑人进入居住,也不准黑人享受白人社区的公共设施,而政府对这种限制是默认的。但是,民权运动发展到一个时期以后,政府便认为这和自由的本意有冲突。这个时候,社区便不得不向政府让步,允许黑人进入社区并享受公共设施。
我们能够看出,自由这个概念有丰富的历史内容,单就迁徙自由来说,恐怕我们要注意这样几点:
第一,在人口流动中,新居民有自由进入的要求,原住居民也会有拒绝的要求。新居民的自由达到什么程度,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完全否定原住居民的拒绝新居民的“自由”,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第二,随着社会的进步,原住居民不再能够用人种、性别和职业的标准作为决定是否接纳新居民的根据,但财产权和环境享有权仍然是原住居民是否接纳新居民的潜在因素。一个社区的土地财产完全归私人所有时,新居民除非通过财产有偿转移的方式进入社区,否则他没有权利进入社区。社区居民就环境达成某种协议以后,新居民即使通过购买行为获得土地财产,他也不能破坏有关环境的规则。
第三,原住居民可能建立一种具有高度歧视性的排外规则,这个时候国家法律应该予以禁止。纵览现代国家的法律,政府一般不会允许一个社区的原住居民依据人种、性别和职业的标准拒绝新居民进入。国家自己更不应该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限制把人种、性别和职业背景作为限制迁徙的影响因素。
第四,在公共土地上(例如城市街道、公园等)任意实施占领或居住,一般也为政府法律所限制。甚至在私人土地上的建筑行为也受到政府法律的限制。
按照上面的讨论,可以认为,中国各大城市把职业类型(农民和非农民)作为决定一部分人口能否迁徙的标准,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但同时也可以认为,一个城市政府有权拒绝“贫民窟”,有权拒绝任何居民在公有或私有土地上任意建造住宅。城市政府甚至有权决定人口居住的密度乃至决定人口居住房屋的最低人均面积。
城市政府通常不能用驱逐原住居民的办法来维持某种水平的人口密度或最低居住面积标准;相反,城市政府可以用援助的办法来帮助较穷的原住居民享有最低居住标准。不难理解,如果一个城市已经制定了关于最低居住标准的地方法规,他就只能接纳那些有能力购买最低标准以上房屋的那些人口。
在中国现阶段,有一个很大的特殊性,便是农村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城市政府可以另外颁布“工作场所居住法”来规范兼业农民的居住,法律目的在于改善兼业农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高兼业农民的实际收入。这样的法律将主要用来约束资本,客观上会提高资本雇佣劳动的成本。在这个问题上,评论家似乎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兼业农民的“自由”上,把这种自由的确立压在了政府头上,完全忽视了对资本的限制。事实上,资本少一点“自由”,兼业农民就会多一点自由,也多一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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