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规定,旅行团将代商家承担责任
本报讯 首席记者孙泽锋报道游客在陌生的观光地买到假货,事后可以找签约旅行社索赔。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的《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作此规定。
作为游客,最头疼的一件事就是在人生地不熟的外地买到假货难以索赔。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要求,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约”的旅游商店内买到假货,事后可要求旅行社赔偿。同时旅行社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辽宁省旅游条例》正在完善中。这部条例是今年省人代会后应人大代表议案要求而制定的首批地方立法。
曾就此内容提出立法建议的省人大代表王国勋表示,他所建议的许多直接关系游客切身利益的内容都体现在该条例(草案)中,该法规应当征求更多、更广泛的意见。
这部条例制定的背景是:旧法规缺乏保护旅游者利益的规定,存在“致命”的缺陷。
新法规要求,对于因为旅行社原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转让的旅行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旅游经营者的非法经营行为,新规定的最高处罚标准高达5万元。
然而多少有些令人失望的是,王国勋代表在议案中一再强调的“旅行团与游客明确约定行程安排,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以及时间”,以防止游客落入消费陷阱中的建议,却因为种种原因没能纳入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