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防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通知》提出: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意识。二是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市、县(区)要尽快组织开展一次以防范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凡发现事故隐患严重的矿山,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要对2004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进行处理。三是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各地要以关闭整顿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为重点,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越界行为,凡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必须立即关闭;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必须从快从重查处,严防死灰复燃;存在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四是依法整治重点矿区隐患。重点整治大厂、北山、龙头山、木圭、靖西、八一、龙胜等热点矿区。对上述矿区执行县每月一次、市每季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的制度,防止发生透水、空区塌陷和尾矿库垮坝事故。五是加强对采石场特别是小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力度。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监督企业进一步完善采石场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机构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开采。六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各级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的非法勘探、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七是实行非煤矿山按安全等级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许可制度,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再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经综合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矿山,一律不准生产。今年底以前要依法关闭安全评估为D类及经整治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八是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体对非煤矿山企业重大隐患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及安全等级情况对社会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责编:廖虹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