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18日起,河南省向国有重点煤矿派驻安全生产督察组,对煤矿安全进行为期一年的现场督促指导;同时,对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也分别由地方政府派驻督察组。截至目前,进驻企业一个月来,6个督察组共排查矿井38个,已发现各类事故隐患675条。
38个矿井,675个事故隐患,每1个矿井平均将近18个隐患。数量惊人!
不管怎么说,查出事故隐患,总是好事,可以“防患于未然”。
可是我马上想到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存在隐患,为什么没有更早地排查出来呢?近几年来,可说是大小事故不断,究竟是没有排查还是没有排查出来?每次事故之后,不都说是要“高度重视”吗?
事故难免,但也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无可避免。酿成事故原因,可能比较复杂,往往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至于何者为主要、何者为次要,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以往事故之后的调查结果看,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事故隐患早就存在了。
煤矿事故的发生,大多与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超能力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系统建设与管理、有关领导深入现场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有直接关系。事故隐患,往往就在其中。实际上,只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现场观察,以及通过专家会诊等多种途径,事故隐患是并不难发现的,摸清楚各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和薄弱环节,也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如果是这样,我们的事故至少可以减少一半或一大半。
坦率地说,我很害怕,怕的是这已经查出来的这600多条隐患能否引起有关方面真正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实际步骤加以解决。
对于事故隐患,客观地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过去也不一定是一无所知。问题在于,明明晓得隐患就在那里,你是否采取了措施?
每一次事故之后,都说要“高度重视”,都说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且都说是“教训深刻”;然而,这教训究竟在哪里?如何整改?谁来落实?整改了多少?落实得怎样?效果如何?还有什么问题?……这一切,事故之后,慢慢地或许也就被人们淡忘了,所以,事故也就依然发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瓦斯爆炸,漏水塌方,等等,没完没了,人们已经没有了起码的安全感。
隐患是客观存在。你不去查,那叫失职;查出来不去解决或不认真地解决,那就是不作为或不尽职。失职,不作为,均属渎职行为,应予以追究。试问,过去追究了没有?追究了多少?许多隐患,长期存在,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这是什么问题?
在我看来,为减少或避免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尽快地把“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地建立起来,并严格实行之。譬如,在查出的这600多条“事故隐患”当中,有哪些是过去就已经发现过了,但却依然存在甚至酿成事故,其责任人是谁?谁人对此负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倘能如此,玩忽职守者,肯定会大为减少,这样,事故也就有望减少了,否则,事故和事故隐患将始终是我们的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