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彭信琼通讯员王文波) 韩国学生李度润在桂林旅游时遇交通事故,其父从韩国包直升机将其转运回国救治无效死亡。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34万余元。
2002年8月,韩国学生李度润,由中海国际旅行社组团到广西桂林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度润脑外伤,在当地医院抢救,病情无好转。其父从韩国包直升机将李度润转至韩国救治,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其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中海国际旅行社、肇事司机冯某、陈某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转院包机费、李度润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计人民币183.8万元;由中海国际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17555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海国际旅行社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李度润的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
关于死者父亲李先生支出的将李度润转回韩国国内治疗的包机费,因医院认为伤者病情危重,不宜搬动和转院,且医院并非不具备治疗条件,因此,李先生超额支出的包机费应属非必要支出。
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中海国际旅行社退还李先生之子李度润支付的旅游费人民币1875元;并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丧葬费11万多元,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