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要求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尽快建立“四不为”机制
本报北京3月28日讯 (记者徐来)为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人民法院尽快建立“四不为”机制,即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领导下,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法院的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案件,特别是极少数中、高级法院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声誉和法官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度,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通过艰苦的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尽快在人民法院建立起“四不为”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紧紧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以查办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为重点,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在学习贯彻《实施纲要》、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法官待遇从优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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