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不力 矿难难止 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讯
张建高
“责任追究要有切肤之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针对山西朔州细水煤矿“3·19”恶性生产事故提出的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如何收到“切肤之痛”的效果,更加值得关注。细水矿难原因已初步查明,安全监督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监督工作走过场是其中的焦点,也是长期以来我国频发矿难的主要症结。这个问题不解决,矿难难以遏止。
细水煤矿开采技术落后、现场管理混乱、私自非法购买爆炸品。这些安全隐患,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去年11月以前就发现了,并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书。遗憾的是,监督就此止步了,没有人死盯着落实。这种走过场现象,充分暴露了驻矿安监员本人以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敷衍了事的工作作风。
总结监督工作的教训到这个层次还远远不够。去年10月以来发生的河南郑州大平矿难、陕西铜川陈家山矿难、辽宁阜新孙家湾矿难都是特大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关各方都进行了全面总结,有的责任人也受到了责任追究。阜新孙家湾矿难甚至导致一名副省长停职。然而,这些都没能阻止住违法冒险作业,血淋淋的事故还在不断发生。活生生的现实说明,总结教训、追究责任如果抓不住要害、打不到痛处,就收不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朔州细水矿难发生后,舆论已经对我们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的确,我们现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缺少的不是执法可依据和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而是有关人员在其位、谋其政的基本职业道德。对失职渎职的监督人员进行事后追究是必要的,但还应该深究一步:对许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监督部门发了停产整顿通知书之后得不到执行,为什么鲜有强制查封?对明目张胆地抗拒行政执法的企业,能不能采取限制主要责任人人身自由等更进一步的法律措施?这些问题现在应该有人来作出回答。
安全监督软弱无力的教训已经很多了,有的恶性生产事故是在安全监督部门下发了十几份整改通知书之后发生的,这样的安全监督还有什么效力可言?一味地发通知而没有后续的惩处措施,就会有人不仅漠视职工生命安全,而且蔑视国家法律和政府权威。这样的安全监督不仅无用,而且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