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哈尔滨市实施了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要求: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
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严重失衡,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仍然认为男孩比女孩好,以至近年来非法进行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屡禁不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哈市出台这个规定可以有效防止选择性人工流产。
但是,计生部门要进行审批必须有法律授权,没有授权,审批就是非法。而且,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女性由于避孕工具使用不当意外怀孕,或者未婚先孕、遭到强暴而怀孕等,如果需要出具证明,就涉及到个人隐私,况且,政府部门又凭什么推定所有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都存在人工选择胎儿性别的嫌疑?
政府部门为平衡人口性别采取强行干预的措施,应该是无可非议的,但这不能随意扩大。政府可以对医院以及一切医疗鉴定单位加强监管,因为只有医院并通过专业的医疗设备才能够进行性别鉴定。在这个范围里的一切监管措施都是合法的。但是,超出这个范围,或者越过这个监管难度很大的领域,试图直接进入公民权利的领域,这都是非常不合适的。
对人工流产进行行政审批,在这个不明智的措施背后,是政府行政职能万万不可越位的问题。在依法行政时代,行政权力必须止步于民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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