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银监会公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银行机构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遏制金融大案的发生,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通知》的背景是,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高山案余波未平,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金融大案相继曝出。结合近年
发生的几起金融大案,本报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犯罪线路图:“疯狂揽储→勾结‘内鬼’→制假凭证→挪用(或诈骗)资金。”在这个线路图中,没有“内外鬼”勾结诈骗很难得逞。
违规揽储下的罪恶线路
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负责人最近披露,吉林省分行下属两支行被诈骗了3.2亿元:2005年2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建行吉林省分行原营业部所辖的朝阳支行、铁路支行的一起金融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此案发生在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间,当时诈骗团伙以长春市铭雨集团为掩护,拉拢腐蚀银行工作人员,采取私刻印鉴、印章,制作假合同、假存款证明书,伪造资信材料、担保文件等手段,进行贷款、承兑汇票的诈骗,诈骗总金额为3.2亿元。涉案的原铁路支行副行长郭强、朝阳支行营业部原主任于文辉等6名内部涉案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次审判中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一名叫张雨杰的人承诺,只要为建行拉进存款,就能得到存款额10%的回扣。张雨杰并非建行的工作人员,但长春市许多有门路的人成了张雨杰的“业务员”。据张交代,他把银行当成要钓的鱼,决定为其拉存款骗其上钩。他找到一些有门路的人,许诺可以给拉到存款的人高额回扣。在金钱的刺激下,许多单位的巨额存款,被一笔笔地拉到了指定的银行。
张雨杰名下有一个产业群,他通过建行铁路支行内部人员,将拉来的存款一笔笔地转到自己的名下,转账的过程就是通过假印鉴、印章和其他假金融凭证。用同样的手段,张雨杰将建行朝阳支行变成了他的“第二个”小金库。
无独有偶,建行这个案件与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中行高山案”有类似之处。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案的两名“主角”高山和李东哲卷走了10亿元。高山是原中国银行河松支行行长。李东哲则是世纪绿洲系列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这位只有初中文化的男子,实际拥有一个庞大的企业群,包括汽车销售公司、房地产公司、制药公司等。
公开的报道称,高山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的作案手段是上门服务,私下到企业拉存款、不走账面等隐性方式;高山和李东哲很早就有亲密关系,河松街支行暴涨的存款中有一大部分是李东哲拉来的。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银行内部有一种叫“飞单”或“跳票”的融资手段,即用高息揽存的方法,把企业的大额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到另一家企业的账户上使用,到期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回笼”,从而完成一次交易。
河松街支行案就是使用这样的手段,将东北高速等企业的存款,转移到李东哲下属的数家企业账上。李东哲通过地下钱庄能轻而易举地将钱转移出境。
疯狂揽储的原动力
建行3.2亿元在这样的犯罪线路图中蒸发,而中行的10亿资金被卷走。疯狂揽储只是一个起点,最终目的主要是为了将来调用之需,其间通过揽储,银行一些内部人士被拖下水。
“揽储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十分普遍的现象,道理很简单,因为银行只有存款多了,才会有更多的钱贷出去,才会有存贷差,才会有银行利润。这是银行经营最为传统的模式,也是我国各商业银行乐此不疲进行揽储的原动力。”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下属一支行行长助理马先生如是说。
据马先生介绍,在我国目前的16家商业银行中,以存贷差方式所赚的利润占总利润的80%以上,其余20%利润才来自中间业务。中国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好点,但这两家的中间业务利润也占不到其总利润的30%。而国外一些成功银行却不这样。如花旗银行,其70%的利润来自中间业务。花旗的银行卡业务每年就能赚到不少钱,但这只是其中间业务中的一项。
为了揽储,国内许多银行暗地里将员工所吸引的存款数和奖金挂钩,有的甚至与职位升迁挂钩,尽管这是监管层屡屡禁止的,但屡禁不止。业内人士透露,一个人如果能吸引一个企业一个亿的存款,且存期一年以上,银行就可以从中提出18万元奖给相关的人,即使这样,银行还有很大的赚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周宝妹博士说,“揽储”这一现象,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高息揽存”,也就是通过变相提高存款利息或者给予某些经济利益,以达到增加存款数量的目的。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金融机构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市场竞争力量薄弱、个性化金融服务欠缺、中间业务亟待拓展等,特别是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市场开发力度不够,经营管理效率、效益比较低,这些与金融机构“揽储”热不无联系。现实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还是依靠存贷利息差来维持盈利,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因此逐渐加大。
“投资渠道日益多元化,银行储蓄回报率低,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银行的储蓄来源,也给银行吸纳储蓄资金增加了困难。”周宝妹说。凡此种种,“尽量多地吸收个人和单位的存款,成为了商业银行重要任务,而吸纳单位的存款则是商业银行增加存款数额的首选”。
“揽储”的制度性分析
金融大盗为银行拉来了巨额存款,但他们也是有条件的,必须让银行内部人员“反哺”,替他们“通关”或者提供资金等。山西“7·28”特大金融诈骗案中,王力民的手法就是真实的写照。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分析道,“内鬼”通过金融大盗拉来存款,业绩就能上去,为此他们对金融大盗的要求尽量满足,力求稳住存款源,“即便给他们放贷,也会怠于审查”,甚至提供存款客户的预留印鉴或者帮助伪造金融票据。
这一系列的运作,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银行内控体系的漏洞不无关系。周宝妹说,虽然,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经营作出了规定,但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存款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于储蓄存款的保密和存款利率的严格控制上,其余的相关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
几起金融大案中,多有私刻印鉴、印章,制造假金融票据的现象存在。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曾筱清副所长认为,这些案件事发于前几年,那时监管机制和内控体系相对不完善。历史地看,现在银行的内控体系应当说是比较健全的。几年前,中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因重大违规案被处罚1000万美元,对国内银行具有相当大的风险警示作用。2002年银行业重点抓了内控体系。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随后成立的银监会在内控方面进行了完善,并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评估体系》。
“从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来讲,无论是作为融资活动的规范程序,还是作为防范问题的管理制度,都集中体现在银行内部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上,总的来说比较规范,然而这并不能阻止一些商业金融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轻视安全保密工作,使已建立的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周宝妹如是说。
这也正是曾筱清所担忧的。她说,在“中行高山案”中,高息揽储走账外账,不走正式账,而对账外账缺乏严格的监管以至于产生违法犯罪就是例证。现在最为担忧的就是,一些人为了个人的利益高息揽储。因此金融机构必须严防账外有账。
3月27日,银监会的《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共提出了13条意见,分别从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对银行的机构管理提出了要求,从轮岗轮调、重要岗位人员行为失范监察制度、举报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对银行的人员管理提出了要求,从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改进科技信息系统等方面对银行的账户管理提出了要求。
这些措施如果真能落到实处,无疑会有效抑制金融大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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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7·28”特大金融诈骗案
2月12日,山西“7·28”特大金融诈骗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王力民被押解回太原。王被捕前的身份是太原市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这起山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票据诈骗案”,案发于去年7月28日,金额达10亿余元,近40人涉案。
王力民伙同犯罪嫌疑人田某、杜某等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将证券、信托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巨额资金转入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支行或分理处,然后与银行的内部工作人员串通一气,采取私刻印章、更换客户预留印鉴、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段,将客户巨额存款转至其他账户后,多次分解,以直接提现、办理质押贷款、转为承兑保证金等形式达到骗取巨额资金的目的。
据报道,在众多涉案的银行分理处主任中,杜某就是其中一位“揽储”高手,他所认识的“有背景”的人之一就是王力民。王力民动辄能将数千万存款拿到分理处存入。按照银行业内的潜规则,杜建国要给王力民“返点”,向后者提供贷款。但这所谓“贷款”却是非法地从客户存款账户上划出钱,王力民所要做的事就是想法将钱提走。
西安周利民高息揽储4亿
2004年5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建国以来陕西省最大的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中国建设银行北大街支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周利民、内勤刘怡冰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周利民、刘怡冰以高息存款为诱饵,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存单、私刻公章伪造金融凭证等不法手段,用私自制作的存单、存款证明书在社会上大量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4亿余元人民币,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5年,年仅27岁的周利民就任西安市建行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志向远大”的他自上任起,就开始盘算如何把存款量搞上去。周利民和时任该办事处信贷内勤的刘怡冰苦苦思索想出了一个“妙招”:高息揽存———用其中一部分充“政绩”,更大一部分控制在自己手中,再以更高的利息贷出去赚取息差。这样算来,不仅资金平衡,还能赚取利润。
据统计,从1996年2月到1998年10月,他俩用虚假金融凭证共骗取储户资金2.13亿元。除去填充存款量,更多“体外循环”来的资金,被周利民和刘怡冰拿去供关系户使用和自己挥霍。
禁止违规揽储相关规定
违规揽储主要包括公款私存、擅自或变相提高利率等违规行为。
公款私存是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要受到法律制裁,并不是一般的违规、违纪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的储蓄账户(含银行卡、下同),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不得接受单位开出的各类转账支票。(1997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非储蓄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到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等挂钩。(银办发[2000]35号《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第一条)
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费、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第一条)
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二)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三)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四)利用汇款、贷款或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五)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本报记者 周芬棉 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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