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昨天,红花岗区南关法庭同时开庭审理了一桩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案及一桩给付赔偿纠纷案。医患双方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产妇死于医疗事故
据了解,2004年8月5日,红花岗区忠庄镇居民胡开明的妻子方清华因临产到该镇卫生院待产,第二天凌晨1点10分产下一女婴,但孕妇产后大出血,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去年12月3日,遵义市医学会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作出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分析:产妇方清华死亡原因系羊水栓塞;发生羊水栓塞病因很多,但医方在孕妇分娩过程中,使用催产素浓度偏高,而且使用指征不够准确,这有可能是构成羊水栓塞原因之一。结论:该医疗争议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婴儿被家属留在医院
当天的庭审中,胡开明说,妻子死于医疗事故后,他十分伤心,而医方的态度又不够合作,他才一怒之下,将婴儿留在了医院,庭审后,他将领回孩子。医方代理人说,婴儿留在医院,可苦了医生护士,三班倒轮流派人看护该女婴,为其擦身,洗尿布,喂食。期间,小孩多次生病,医护人员更是悉心照料,直至其康复。这位代理人说,近段时间,医院流感患者增多,院方担心小孩被传染,又安排一位护士把小孩抱到家里喂养。这样的日子,持续至今已有8个月。
死者家属索赔23万
在这起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案中,原告胡开明与被告忠庄卫生院均对医疗事故本身不持异议,但在赔偿标准上分歧甚大。原告认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只针对医疗事故鉴定本身,而不是民事赔偿的责任划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23万余元。但被告认为,原告计算出的赔偿标准过高,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赔偿标准,结合医疗事故鉴定的“次要责任”计算,被告只能赔偿原告各种费用5万余元。
院方索赔1.1万
在当天同时开庭审理的医患双方“给付赔偿纠纷”案中,原告忠庄卫生院诉称,胡开明将婴儿留在医院后,看护人员只能带孩子不能正常工作,因此,这期间所产生的工资应由被告承担,共计9000余元;用于婴儿的日常开支约有1000余元;小孩生病后所产生的医疗费有500余元。三项合计,原告向被告索赔1.1万元。被告胡开明则认为,原告这一索赔标准太“离谱”。他说,抚养一个婴儿,8个月就产生1.1万元,即使说,每个月抚养费近1400元,这样的“高消费”也许只有“暴富”的人家才能做到,普通百姓抚养孩子,每月最多600元,照此计算,他认为赔偿原告4800元“比较合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两案的索赔金额分歧较大,调解失败后,法院将择期宣判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