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学会评论节目(电视)研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中国广播电视学会评论节目(电视)研究委员会”。
第二条:评论节目(电视)研究委员会是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的直属专业机构,并在其章程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研委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新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为推进电视评论类节目的发展服务,为发展中国特色的电视事业服务,为促进中国的舆论监督服务。
第四条:研委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提倡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本会承认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章程,接受学会的领导,按时缴纳管理费,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广泛地组织热心于电视评论类节目(包括焦点类节目、谈话类节目、政论类节目、纪实类节目)的电视机构和电视工作者,总结交流电视评论类节目的管理制作经验,研究电视评论类节目的发展规律,促进电视评论节目的发展。
第七条:培训电视评论节目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受中广学会委托评选优秀电视评论人才、评论类节目和优秀学术论文,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
第九条:收集、研究、撰写电视评论类节目史料,组织出版会刊及相应刊物
第十条:组织精品节目的制作交流,推介评论类(电视)精品节目。
第十一条:经中广学会批准,展开同国内、国外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与节目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中央、省(区、市)级和市级电视机构及专门从事有关工作的部门,凡承认研委会章程、愿意参加研委会活动,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单位会员。本会暂不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有退会自由。单位会员如要求退会,应提出书面要求,并办理退会手续。单位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常务理事会可视情况停止或撤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委员会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的任务是:制定或修改研委会章程;选举常务理事会;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研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各单位理事人选由所在台决定。如本人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由所在台提出继任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选举会长、副会长;3、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重要会务事项。
第十八条:每届理事会任期4年,领导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十九条:研委会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条:为及时处理研委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委托研委会办公室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管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关于会费:研委会暂不收会员费。
(二)研委会接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中央和地方电视机构的资助。
(三)研委会接受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捐款。
(四)研委会开展有关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研委会设立电视评论类节目研究基金,以奖励从事此项事业的优秀电视工作者和优秀节目、栏目。
第二十三条:研委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研委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研委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研委会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
注:1、本章程2001年9月21日全体代表大会通过;2001年10月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批准施行。
2、2004年12月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改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